1、宿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调查报告 宿迁法院金融商事审判调查报告 前言:2012年以来,全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持续攀升,金融行业问题也集中显露。为了更加充分及时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功能,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市法院对2012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相关审判经验,搜集金融运行问题,剖析金融纠纷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借助对案件信息的系统梳理、深度整合,进一步深化商事审判工作的服务、保障、规制、引导职能,为党委政府、金融企业、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和运营管理提供风险预警和有益参考。 自2012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和宏观调控影响,投资减缓、
2、产能过剩导致以房地产开发为首的钢材、建材贸易等多个行业陷入经营困境。加之金融企业为规避风险,缩减贷款,资金链断裂和融资成本高昂致使一些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陷入经营困境,各银行不良贷款突增,坏账累积。相关矛盾纠纷随后在司法领域反映明显,三年来,全市金融商事案件数逐年递增,涉案标的巨幅上涨。 一、金融商事案件发展趋势及特点 (一)发展趋势分析 2012年至今,全市法院共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1557件,审结51570件,结案标的金额90.89亿元,金融商事案件数逐年增加,涉案标的巨幅上涨,审判压力持续加大。新收案件中,2012年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3090件,同比增幅25.36%,
3、2014年新收15123件,与2011年相比,增幅高达44.83%,增幅较大。2015年仅至9月,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已高达11171件,同比增加16.27%,增幅明显,金融商事审判压力空前巨大。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随着“三期叠加”造成的企业利润空间挤压和落后产能淘汰加快、信贷规模调控和金融市场化改革、金融创新加快和金融运行不规范加剧、金融普惠化的长尾利益和长尾风险等经济下行、宏观调控、金融政策调整之影响,金融商事案件数仍将呈现持续高位运行态势,全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压力将持续加大。 (二)特点 一是涉案金融主体以银行为主。2012年至今审结的51570件金融商事案件中,涉银
4、行的6548件,占总收案的12.7%,占所涉金融主体的60.74%;涉担保公司1753件,涉保险公司1580件,涉小额贷款公司898件。然而,随着金融企业多样化,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以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涉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纠纷已呈逐步增加态势。 二是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在审结的51570件金融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38516件,占74.69%,可见宿迁地区民间融资市场较为活跃,以2014年为例,宿迁地区新收民间借贷纠纷达11287件,位列全省第四名,仅次于徐州、苏州和盐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055件,占比11.74%;担保纠纷5069件,占9.83%;保险合同纠纷有141
5、8件,信用卡纠纷343件,合计51401件,占总数的99.67%。因宿迁地区的金融业发展相对于苏南地区较为落后,新型案由纠纷相对较少,但有上升趋势。 三是金融借款纠纷所涉行业集中。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不利影响,市场需求减少和经营成本增加使得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微企业。宿迁地区近三年已出现经营困难的行业主要有:钢材贸易、纺织、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等实业企业,潜在的经营困难行业有玻璃制造业、光伏行业、高新农业及家具等批发、零售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特征有:一,产能过剩。因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大,利润下滑,企业生存艰难。二,成本增加。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增加,经营成本
6、持续走高。三,违规经营。钢材贸易行业发生的不良贷款占各银行不良贷款一半以上,违规经营是直接原因。四,外来企业。招商引资来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带来了新的商机和经营模式,另一方面,因在宿迁并无实物资产,根基不深,容易人走楼空,弃企逃债。 二、金融运行问题及成因分析 金融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金融运行本身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超越金融监管限制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越经营额度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均有严格的额度限制,但从审理情况上看,担保公司超额担保、小贷公司超额借款现象屡屡出现,且多数是违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超额发放贷款或多次超额提供担保
7、。在华辉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案件中,向民盛小贷公司借款案件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7200多万元,向浩荣小贷公司借款5件,涉案标的额高达2700多万元,且担保人均为华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儿女、其所控股的关联企业,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产一体,担保形同虚设,明显超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二是超越经营范围限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能为贷款提供担保,但是实践中典当行违规发放信用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发放贷款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问题比较突出,新兴金融业中也偶有反映。2015年,全市法
8、院共审结一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153件185人,主要涉及集资诈骗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件、信用卡诈骗53、保险诈骗5件、其他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5件。四是其他违规经营问题。比如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流入业务。一旦其他投资失败,资金循环链断裂,担保公司极易陷入经营困境,银行即向被担保企业追讨贷款。在该类案件中,大多数贷款企业并未实际使用资金,贷款手续为担保公司操作,资金也由担保公司使用,贷款企业以未实际使用贷款为由拒绝偿还本息,对于银行的起诉亦情绪激烈,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新型融资担保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企业联保、互保借款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初衷是为了解
9、决中小企业物保不足的问题,但实践中,因金融企业审查不严,联保互保已变成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金融风险较大。1.“一圈两链”联保借款,即商圈、供应链、产业链内企业相互担保借款,这些企业商业模式基本相同,一旦整个商圈或者产业链出现问题,一家企业难以独善其身,很容易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损俱损。2.关联企业联保借款,即在实际控制人的操纵下相互提供信用担保获得贷款。关联企业同样容易一损俱损,且担保能力有限。比如2013年的经营不规范的钢贸企业从“抱团借款”到“抱团欠款”,钢贸市场产生的不良贷款在宿迁地区各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均占较大比例。在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中,钢贸市场占53.6%,自然人联保
10、贷款占39.7%,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占13.9%。金融企业仅审查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与个案担保的金额,但担保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超越代偿能力盲目放大杠杆、抽逃注册资本等现象屡屡出现,以注册资本衡量其担保能力,并不准确。 (三)资信审查不规范的问题。1.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严。借款人明显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金融企业却不要求其提供有效资产抵押。部分借款人向金融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信用交易时不诚实信用,恶意逃债意图明显。2.担保能力审查流于形式。主要问题有:对抵押物权属和价值审查不严,存在抵押权与所有权相冲突、抵押物价值被高估;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关联企业,一损俱损;担保公司
11、超额担保,且经营状况不良;提供保证的自然人均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儿亲属,资产一体;担保人为多笔大额借款重复提供担保。3.“新贷还旧贷”现象较为普遍。金融企业考虑到借款人不能按期用现金归还到期贷款系因其生产经营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护企业生命力,推进企业继续发展,通过转贷的形式给予借款人以延展期,无疑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也易使借款人产生赖账和逃债心理,有可能出现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配套的情况,如操作不规范,可能影响金融企业债权的实现。 (四)金融企业行为危及企业生存的问题。金融企业的一些金融决策可能危害中小企业生存:一是提前集中收贷。受经济形势影响,中小企业本就举步维艰,金
12、融企业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不明,容易产生不能收回债务的恐慌,企业一旦不能按时支付本息,所有债权人便相互影响,集体起诉要求收回贷款,反映在司法领域即表现为批量案件增加。群体性诉讼并不能保证债权人收回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速企业破产,甚至一些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也因恐慌性诉讼陷入资金紧张,经营受困。二是融资成本高昂。银行业金融机构变相增加融资成本,有的收取承诺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有的以银票方式发放贷款,获取开票日与付款日之间的差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借贷利率普遍较高,甚至加收综合费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还有预扣利息、加收复利等方式加重融资成本。 (五)合
13、同文本、签订及履行不规范问题。在合同文本方面,一是不够严谨,容易引发歧义;二是前后矛盾,含义不清;三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四是合同内容不完备,遗漏重要事项;五是缺少合同,这在民间借贷比较普遍,担保合同亦经常缺少。在合同签署方面,一是存在代签、伪造签名;二是存在空白合同问题,当事人会以自己签字时合同中没有内容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三是合同修改、合同伪造的问题,因合同的文本、签署不规范,导致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对法院适用法律带来障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合同履行不规范问题,包括出借手续不规范、经手人员管理不规范、贷款催收手续不规范、宣布贷款提起到期手续不规范,都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不能得
14、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问题;五是借贷双方诚实信用不足,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拖欠借款,金融企业不加区分提前收贷,不加区分申请保全,诉讼中主张的律师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的现象最为普遍。 (六)案件送达难、调解难、审理难、执行难。一是公告送达率高,审理周期长。金融商事案件的债务人多为外来企业,经营场所系租用,负责人和担保人住所地几乎都在省外,一旦进入诉讼,便人去楼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只能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且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有的制造下落不明假象,有的恶意躲避法院送达,有些当事人为达到迟延还款目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或提起司法鉴定,或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等
15、请求,增加法院审查环节,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理周期,拖延案件审理进度,造成金融商事案件审判周期长、效率低,债权人易产生不满情绪。 二是缺席判决率高,调解难度大。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组织调解。即便能够找到债务人,其在短期内也无力偿还借款或提供其他可行担保,金融企业已经对延展履行期限丧失了信心和耐心,亦不会对债务的具体还款数额作出让步,调解难度大。另外,近年来,商事审判更加注重规则之治,注重商事裁判对商事活动规则治理和规则指引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案件调解力度。 三是金融企业诉讼能力有限,审理难度大。首先,金融企业法务人员配置不够,尤其是地方银行,基本由信贷人员出庭
16、应诉,因其诉讼能力有限,很难与法官进行及时、高效地沟通。如法院在审查贷款利息时,债权人需明确并举证证明利息约定、支付等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提供欠息总额,对于计算方法、标准等都不清楚,依据也仅为金融企业内部系统打印的明细表,法院审查难度较大。其次,金融企业诉讼行为决策效率不高。诉讼行为内部需层层上报审批,法院的意见建议不能及时得到反馈。 四是执行难度大,债权实现比率低。首先,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多为招商引资中小型企业,租用营业场所从事物资贸易,在宿基本无固定资产,弃企逃债后,几乎无财产可查封,无资金可冻结。其次,抵押物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执行变现难。第三,担保人为中小企业主及其亲属,无力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对偿还债务无任何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