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用) ()民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 请人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事 实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或驳回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 破产还债的申请)。 (准许破产申请的,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驳回破产申请的, 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