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与双边视角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模板与核心议题盛斌陈丽雪摘要:在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中,区域与双边贸易协定已经成为推动构建数字贸易新规则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梳理全球数字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FTAs/TAs)网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与比较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中式模板”和“南太平洋模板”协定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体现的理念、内容与特点。论文还重点剖析了主要国家在数字产品类、数据流动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和隐私安全类四大议题中存在的主要分歧及其背后的战略目的与利益。最后,结合“中式模板”协定的现状为中国提出了参与全球数字规则构建的策略与建议。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FTAs/TAs;数字贸易模板 中
2、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70(2023)1001917一、引言和文献综述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统计数据,全球数字贸易出口额已从2005 年的 1.21 万亿美元增长到 2020 年的 3.17 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6.7%,远超货物贸易(3.52%)和服务贸易(4.21%)的年均增长率,可以看出数字贸易已经成为了引领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数字贸易迅猛增长的同时,数字规则与治理的呼声在日益高涨。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主要在两个体系下进行:一是以 WTO 主导的多边贸易框架,二是以 FTAs/TAs 为主要形式的全球区域双边框架(Melt
3、zer,2019)1。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进展相对缓慢,一方面是因为 WTO 既有协议对数字贸易的管理作用有限(Weber,20102;WunschVincent and Hold,20123;Burri,20154;CS,20175),另一方面是因为 WTO 电子商务诸边协定框架的谈判中各成员国核心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在短期内难以达成一致(盛斌和陈丽雪,2022)6。相比之下,区域与双边 FTAs/TAs91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 收稿日期20221120 基金项目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经济治理、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与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研究”
4、(20JJD790003);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项目“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国际经济规则的重构及中国的角色”作者信息 盛斌: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教授,电子信箱:shengbin ;陈丽雪,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电子信箱:shellychen2014 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发会数据库:https:/unctadstat.unctad.org/wds/eportFolders/reportFolders.aspx。DOI:10.13510/ki.jit.2023.01.010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则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与成效(Azmeh et al.,2020)7,它
5、们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电子商务规则,更涵盖了新兴的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Janow and Mavroidis,2019)8,已经成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前沿阵地。目前,区域与双边视角下的数字贸易规则研究包括文本研究与量化研究两大领域。文本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讨论了代表性国家及地区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现状,主要包括:美国(Fefer et al.,20179;Gao,201810;周念利和陈寰 琦,201911)、欧 盟(Borchert and Morita-Jaeger,202112)、中 国(Gao,2018)13 以及亚太区域(Weber,2015a14;Deborah,202
6、015)。第二,以关键议题为切入点剖析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主要包括:个人隐私保护(Weber,2015b16;Janow and Mavroidis,2019)、跨境数据流动(Burri,2017a17;Ariel,201918)、数据本地化要求(Azmeh and Foster,201619;Burri,2017b20)、源代码(Neeraj,2017)21 等。第三,对 FTAs/TAs 中“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文本进行全面梳理以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演变(Wu,201722;Froese,201923)。在量化研究方面,JosAntonio 和 Teh(2017)24
7、逐项审查了 19572017 年生效的 275 个 FTAs/TAs 中涉及的 19 项电子商务条款,并运用杰卡德指数和网络图形法分析了条款的异质性;Manfred 和 Klotz(2018)25 从范围、深度、灵活性、消费者保护、非歧视性、监管合作六个维度量化了 FTAs/TAs 中与电子商务和数据流动相关的条款;Burri 和 Polanco(2020)26 创立了首个 FTAs/TAs 数字贸易条款量化的专门数据库(Trade Agreements Provisions on ElectronicCommerceand Data,简称 TAPED);国内学者韩剑等(2019)27 借鉴
8、Manfred 和 Klotz(2018)的方法构建了数字贸易协定条款异质性指标,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28 根据协定条款表述的约束性强弱对七项代表性“美式模板”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赋值打分。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梳理当前区域与双边视角下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现状,分析与比较美国、欧盟、中国、南太平洋四大数字规则“模板”的核心理念与内容,并剖析其背后的动因与利益因素。研究区域与双边视角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有助于明晰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路径与内容并把握数字贸易治理演进的特征与趋势,有利于分析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核心利益与攻防策略,并为中国的未来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出政策建议。相比现有文献,本文有
9、以下三点创新:第一,在对现有 FTAs/TAs 数字贸易条款文本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根据理念目标与利益诉求的差异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四种模板 “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中式模板”以及“南太平洋模板”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围绕数字贸易规则的重点议题与领域,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了四种模板背后各国的动机以及主要分歧;第三,结合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中式模板”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了中国的战略定位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二、区域与双边视角下的数字贸易协定网络根据 TAPED 数据库和 WTO 的 TAs 数据库,目前全球已经签订的 FTAs/TAs数量为 354 个,其中涵盖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
10、专章的有 83 个,涉及 90 个国家或地02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区。第一个将电子商务问题纳入贸易协定的是 2000 年签订的美国约旦 FTA。此后,越来越多的 FTAs/TAs 涵盖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并形成了全球复杂交错的贸易协定网络。图 1 描绘了这种数字贸易规则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形成了包含两个及以上大国在内的巨型FTAs/TAs,如 CPTPP、CEP、USMCA 等;第二,数字 FTAs/TAs 网络形成了洲际跨越,而不仅局限于有限的区域性地理范围;第三,美国、日本等大国成为数字 FTAs/TAs 网络的中心,其签订的协定
11、中的数字贸易章节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外溢作用;第四,新加坡、新西兰等小国在数字贸易相关协定方面表现得非常活跃。图 1全球数字 FTAs/TAs 网络注:虚线方框代表区域协定,其中,CPTPP 为全面和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EP 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为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USMCA 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贸易协定;直线相连表示双边协议,其中 UJDTA 为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在 FTAs/TAs 所包含的数字贸易条款的演进中,各参与方逐步构建与形成了两代数字贸易规则(表 1)。其划分依据之一是看规制是基于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即以数字订购的货物贸易为主;还是基于广义的“数
12、字贸易”概念,即包括服务贸易,尤其是以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为主(OECD,2020)29;之二是看规制是在既有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仅对数字贸易的拓展性应用,包括 WTO+“边境措施”与 WTO“边境后措施”(Horn et al,2009)30,如非歧视待遇、数字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等;还是完全新型的数字贸易措施,即 WTOE 措施(盛斌和高疆,2021)31,如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消费者保护等。12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表 1两代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与措施依据的主要协定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WTO+WTO 已有协定,包括:GATT,TFA,TBT,I
13、TA,GATS,TIPsGATT 和 GATS 非歧视待遇的适用性;数字传输关税减让;服务贸易模式的再分类;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准入;电信服务开放;技术性贸易壁垒;数字贸易便利化WTOX高标准 FTAs/TAs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人员临时入境;环境;劳工;国内监管与合作等数字知识产权(源代码、专有算法、加密技术);数字竞争政策(互联网与数字平台反垄断);中小企业WTOEWTO 电子商务诸边协定(谈判中);高标准 FTAs/TAs;数字(贸易)区域协定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电子发票;未经许可的商业电子信息互联网开放、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税收;技术中
14、性;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中介平台服务商责任;数据本地化(计算设施的使用和位置);网络安全;数字包容性等注:GATT 为关税与货物贸易总协定,TFA 为贸易便利化协定,TBT 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ITA 为信息技术产品协定,GATS 为服务贸易总协定,TIPs 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为已经存在于 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规则,WTOX 为尚未包含在 WTO 框架下的贸易政策规则,WTOE 为全新的数字贸易政策规则。具体来看,“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产生于以数字订购为主要交易方式、以货物贸易和部分传统服务贸易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电子商务盛行时代,一般涵盖 WTO现行管理框架下的边
15、界规制措施以及部分 WTO 框架之外的国内规制措施,其中包括已经得到了大多数 WTO 成员方认同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传统电子商务规则,如电子传输免关税、信息技术产品与电信服务开放、数字贸易促进与便利化、在线知识产权保护、国内监管与合作等。而“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产生于以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为主要交易方式、以新型数字服务贸易和数据信息流动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数字贸易盛行时代,涵盖了部分 WTO“边境后措施”以及新兴的 WTOE 措施,包括:数字基础设施接入(互联网开放、开放政府数据)、专有信息保护(源代码和算法、技术中性)、跨境数据和信息流动(数据本地化、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表 2 梳理了全球主
16、要代表性国家在其签订的 FTAs/TAs 中包含的数字贸易条款情况。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在第一代数字贸易规则(特别是电子商务促进与便利类)中达成了较为普遍的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数字贸易的非歧视性待遇与关税问题;而它们在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中分歧较大,主要集中于跨境数据流动类、知识产权保护类与隐私安全类议题,发达国家对此有较强的攻势利益,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条款覆盖较少。22国际贸易问题2023 年第 1 期表 2主要国家签订的 FTAs/TAs 中的数字贸易条款数字贸易条款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欧盟中国巴西第一代规则电子传输免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电子交易框架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第二代规则互联网开放开放政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位置金融计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使用密码学的 ICT 产品交互式互联网服务注:表示攻势利益,表示守势利益,表示不包括此项条款。资料来源:根据 WTO FTAs/TAs 数据库整理。三、区域与双边视角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FTAs/TAs 是当前各国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动权的主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