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再加上全球一体化的信息网络构建与高度快速化的资源要素流动,传统世界在人类面前已然呈现出一个全新的样态,旧的社会现象也已在这种新样态下改变了原有面貌,蕴含并萌生了许多新特质与新内容,其中也包括臭名昭著的专门针对人类自身的罪行一拐卖人口犯罪。依据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犯罪行为的存在具有其“必定性”,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经讲过:犯罪是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是“社会健康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是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拐卖人口犯罪在现阶段也是一个梦魇般挥之不去的客观存在。并且毫无疑问的是,拐卖人口犯罪的“恶行”是人世间难以用语言所表述的“罪”
2、,正如同圣经之言:这罪“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他们的脚奔跑行恶,他们急速流无辜人的血;意念都是罪孽,所经过的路都荒凉毁灭”。审视拐卖人口犯罪,其萌芽、产生、发展、变化的状况,使得我们已经难以沿袭旧的观点、采用老的视角对其进行解读,而是应正视其新的形态、新的变化、新的内涵,从中发现其新的行为特点和犯罪规律,进而找出最为适当最为有效的预防与治理对策。现在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概念进行剖析的话,“拐骗”和“拐卖”的行为内涵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行为人用欺骗、利诱、胁迫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
3、童先行买下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内涵和表现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拐骗的手段已经出现了抢夺、绑架、盗窃等特殊手段;拐卖的目的更是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不再是单纯卖给他人为妻、为子,而是出现了出卖他人进行卖淫,对他人进行性剥削;出卖他1人之殇一全景透视下的拐卖人口犯罪人进行体力劳动,对他人实行劳动剥削:出卖被拐卖之人的身体器官,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等新型犯罪内容。拐卖的主体从原来的被拐卖人员的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发展到出卖自己子女的亲生父母,甚至出现专门为贩卖婴儿而怀孕生子的“父母”群体。概括地讲,拐卖人口犯罪就是指以非法牟利或者剥削劳动、故意伤害、出卖等为目的,采用自卖、欺骗、利诱、绑架、胁迫等手段拐卖、出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是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刑法均明文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因此,无论是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与传统的拐卖人口犯罪相比,新型的拐卖人口犯罪都发生了许多质和量的嬗变,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研究亟须转变观念,将其放在现代系统论思维、道德伦理思维、互联网思维的框架下去反思与探究,才能对症下药、事半功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