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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颜色之辩探究藏传佛教辩经的论证形式_汪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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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颜色之辩探究藏传佛教辩经的论证形式从颜色之辩探究藏传佛教辩经的论证形式汪 楠,罗江奇(盐城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7)收稿日期:2022-06-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广义逻辑悖论的历史发展、理论前沿与跨学科应用研究”之子项目“中国古代典籍中的悖论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ZDA031。作者简介:汪楠(1990-),女,江苏南通人,哲学博士,盐城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逻辑史、因明等。罗江奇(1992-),男,山西运城人,盐城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哲学史。摘要:藏传佛教辩经是印度因明在藏区传播发展中逐渐被本土化所形成的一门独

2、特学问。辩经过程中,反驳者在敌论者的根本观点中找出反例,以应成式发问,确立“因”与“周遍”关系,保证每一步推理的有效性。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采用归谬法,因此,论辩的关键就转换为如何寻找能被敌论者所接受的因,一旦找到这个“阿基米德支点”,就能使敌论者主动放弃原来的根本观点。至于敌论者则须以承许、因不成、不周遍和周遍相违四种方式来回答。这样的辩论方式能有效地排除矛盾,充分发挥参与者的理性,所以,藏传辩经的方式是一种很好的思维训练途径。关键词:辩经;颜色之辩;应成式;四种回答;形式化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39(2022)06-0053-062022年第6期第40卷(总

3、第221期)NO.6,2022Vol.40General No.221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公元十二世纪中期,恰巴曲桑以“摄类”为基础,将陈那、法称的因明学说概括为十八对范畴,经历代高僧大德完善和发展,逐渐形成小理路、中理路、大理路的学习次第,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展开,奠定了藏传佛教辩经的基本形态及学习模式。自此,在藏传佛教的佛学理论学习中,以“摄类”为基础进行论辩,成为寺院教育体系和辩经考试制度的重要手段。1以格鲁派寺院为例,学僧们首要任务就是学习并掌握辩经的方法,养成辩经的思

4、维习惯,因为以因明、般若、中观、俱舍、戒律等“五部大论”的学修都要通过辩经的方式来学习,学位晋升也要通过辩经来获得。一场简单又完整的辩经主要是由针锋相对的论题、对辩双方的攻守和论辩规则构成。在辩论场上,攻方作为反驳者以应成式问难,守方则以四种方式回答,通常习惯将守方称之为敌论者。那么,对辩双方是如何展开辩经的呢?是否有章可循?本文试图以 摄类学 中颜色之辩为例,用科学的逻辑方法具体分析对辩双方的攻守,以探究其辩经的论证形式,揭示其辩经的本质。一、对辩双方的攻守(一)反驳者:以应成式问难应成式又称为应成驳论式或应成推论式,所谓“应成”即“应该成为”,虽然源于古印度,但经恰巴曲桑的发展和应用,成为

5、了藏传佛教辩经特有的具有反驳性质的语言形式。反驳者使用应成式是为了说明对手接受了什么或者根据他的立场必须接受什么,“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语言形式”279。应成式本质上是由宗支和因支构成的,它的基本形式是“宗前陈有法,应是宗后陈,是因法故”。例如,“苹果有法,应是食物,是水果故”。其中,“苹果”是宗前陈,“食物”是宗后陈,“水果”是因法。如果敌论者一53旦接受了宗前陈是因法,且因法与宗后陈具有周遍关系苹果是水果,所有水果是食物,那么他势必要接受宗前陈是宗后陈的结论苹果是食物。3判断一个应成式是否正确无误,要看敌论者是否能接受该应成式的因和周遍关系,这就是说“在一个无过失应成式中,一旦敌论者许

6、因、许周遍,则承许宗”4118,正如 量理庄严 所言“应成式之性相,立因与周遍在对方认识(思想)上成立,且能遣除宗义示因句”5339。同时也是祁顺来所指的“所抛论式之立因与周遍被敌论者之量识或意许成立,立宗被量识或被敌论者观点所遣除的应成语就是一个真实的应成推论式”5340。(二)敌论者:承许、因不成、不周遍、周遍相违敌论者回答反驳者应成式的方式有且仅有四种,即承许、因不成、不周遍和周遍相违。这四种回答方式穷尽了宗前陈、宗后陈、因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用S表示宗前陈,M表示因法,P表示宗后陈,那么,反驳者提出的应成式则为“S有法,应是P,以M故”。第一,敌论者回答“承许”。首先要考虑“S是

7、P吗?”,当敌论者同意S是P时,即为“承许”,其完整回答是“承许,S是P”。比如,反驳者提出“苹果有法,应是水果,是蔬菜故”时,敌论者同意苹果是水果,因此,敌论者必须回答“承许,苹果是水果”。第二,敌论者回答“因不成”。当敌论者认为“S不是P”时,敌论者要考虑“S是M吗?”,如果“S不是M”时,即为“因不成”,其完整回答应是“S是M,因不成”。比如,反驳者提出“苹果有法,应不是水果,是蔬菜故”时,由于敌论者不能接受苹果不是水果,也不能接受苹果是蔬菜,于是敌论者应回答“苹果是蔬菜,因不成”。第三,敌论者回答“不周遍”。如果敌论者认为“S不是P”且“S是M”,敌论者要考虑“有P是M吗?”,若“有P

8、是M”时,即为“不周遍”,其完整回答应是“若是M不周遍是P”。比如,反驳者提出“苹果有法,应是桔子,是水果故”时,虽然苹果确实是水果,但是水果不周遍是“桔子”,比如香蕉、梨子等都是水果,但不是桔子,所以敌论者应回答“若是水果不周遍是桔子”。第四,敌论者回答“周遍相违”。若敌论者认为“S不是P”、“S是M”且“P不是M”时,即为“周遍相违”,其完整回答应是“若是M周遍不是P”。比如,反驳者提出“苹果有法,应是馒头,是水果故”时,虽然苹果确实是水果,但是馒头都不是水果,所以敌论者应回答“若是馒头周遍不是水果”。敌论者的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图1敌论者回答反驳者应成式的思维导图敌论者的抉择路径看起来

9、有些麻烦,但却有章可循,逻辑性极强。通过反复训练,便能在激烈的论辩中作出快速反应,这也正是学僧们花大量时间训练的原因之一。二、“红白”颜色之辩中的论证方式“红白”颜色之辩是小理路的开篇,是 摄类学 的入门。敌论者坚持“若是显色,遍是红色”,反驳者54为了使其主动放弃该主张,于是就组建了一系列的应成式,一个应成式紧接着一个应成式,环环相扣,恰似串珠,故而又有“应成连珠”之称。6为了便于叙述,现将其完整的论辩过程整理如下表(参看第五届和第六届全国因明后备人才培训教材 赛仓摄类学 节译本和许春梅 藏传辩经原则的形式化):表1辩经对话:以“红白”颜色之辩为例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对抗阶段对抗阶段宣布结果宣布

10、结果(0)(1.1)(1.2)(1.3)(2.1)(2.2)(2.3)(2.4)(3.1)(3.2)(3.3)(4.1)(4.2)(4.3)(5.1)(6.1)(6.2)反驳者问滴若是有法若是显色若是显色,遍是红色遍是红色。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红色,是显色故。(已许此遍)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显色,是白色故。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白色,是与白法螺之显色是一故。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与白法螺之显色是一,是彼成事故。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白色,彼应是彼是一故。(许因)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显色,是白色故。(许因)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红色,是显色故。(许因、许周遍)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非红色,是

11、白色故。(应周遍,若是白色,应非红色)若是白色应非红色,白色与红色两者无同分故。白色与红色两者无同分,白色与红色相违故。若是白色应非红色,白色与红色两者无同分故。(许因)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非红色,是白色故。(许因、许周遍)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应是红色,是显色故。(三转)若是显色,周遍是红色,无不周遍之过失。安立不周遍之过失。敌论者答周遍因不成因不成因不成承许承许承许承许不周遍因不成承许承许承许不周遍因不成白法螺之显色有法将“红白”颜色之辩的过程分成准备、对抗和宣布结果三个阶段。根据藏传佛教辩经的三条论辩规则分析3:(0)是准备阶段,反驳者虽然不同意敌论者的观点,但并不急于否定敌论者的观点,而

12、是明确敌论者的主张之后,顺着对方的主张,一步步往下推,看能得到什么,类似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助产术”,颇有欲擒故纵之感。(1.1)至(5.1)是对抗阶段,反驳者选择了一个属于显色,但不是红色的反例,即“白法螺之显色”,试图从“对方所认可的观念出发,符合逻辑地推出对方也必然要接受的观念”4120。其中,(1.1)至(2.4)是反驳者迫使敌论者接受“因”的论证过程。这一过程中,反驳者必须保证每个应成式的因法与其前一个应成式的因法之间在外延上是收敛的,也就是使因法的外延一个比一个小,“显色”包含“白色”,“白色”又包含“与白法螺之显色是一”等等,其目的在于寻找能够被敌论者所接受的因,即(1.1)至(

13、1.3)。敌论者一旦接受了这个因,实际上也就能够向上回溯,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使敌论者接受之前认为是“因不成”的每一个应成式,即(2.1)至(2.4),按照反驳者的引导,敌论者得出“白法螺之显色是红色”的结论。(3.1)至(4.3)是反驳者迫使敌论者承认因与宗后陈具有“周遍”关系的论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敌论者得出的结论是“白法螺之显色是非红色”。因此,在对抗阶段反驳者通过归谬法使敌论者的主张55产生矛盾,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论辩的论证”(dialectical arguments)即“根据普遍认可的前提推出一个与指定命题相矛盾的那些论证”7,“是从对手的立场中导出必然的结果(用以驳斥

14、它)”8。(6.1)至(6.2)是宣布结果的阶段,敌论者承认他最初的主张“若是显色,遍是红色”中存在反例,即“白法螺之显色”是显色而不是红色,从而敌论者主动放弃“若是显色,遍是红色”的基本主张。三、藏传佛教辩经的一般论证形式根据辩经的三条论辩规则,我们可以给出辩经完整过程的一般形式,具体如下表:表2 辩经的一般形式(注:i,j都是自然数,且1ji)其中,“若是M,遍是P故”是敌论者原主张,也是反驳者要驳斥的靶子。S是反例。(1.1)至(1.i+1)是寻找敌论者所能接受的观点(或因)的过程,M到Mi这个因序列是一个收敛序列。一旦找到了敌论者所接受的这个因Mi,就如同找到了“阿基米德支点”,由于每

15、个应成式的因法与宗后陈都有周遍关系,则可回溯,一一得证,使得敌论者必然要接受之前的所有应成式,这就是(2.1)至(2.i)的论证过程。同理,(3.1)至(4.1)也是寻找敌论者能接受的因的过程,(4.1)至(4.3)是从该因出发,根据各应成式中因法与准备阶段准备阶段对抗阶段对抗阶段宣布结果宣布结果(0)(1.1)(1.2)(1.3)()(1.i+1)(2.1)()(2.i-1)(2.i)(3.1)(3.2)(3.3)(4.1)(4.2)(4.3)(5.1)(6.1)(6.2)反驳者问反驳者问滴若是有法若是若是M M,遍是遍是P P。S有法,应是P,是M故。(已许此遍)S有法,应是M,是M1故。

16、S有法,应是M1,是M2是一故。S有法,应是Mi-1,是Mi故。S有法,应是Mi-2,是Mi-1故。(许因)S有法,应是M,是M1故。(许因)S有法,应是P,是M故。(许因、许周遍)S有法,应不是P,是Mj故。(应周遍,若是Mj,应不是P)若是Mj,应不是P,Mj与P两者无同分故。Mj与P两者无同分,Mj与P相违故。若是Mj,应不是P,Mj与P两者无同分故。(许因)S有法,应不是P,是Mj故。(许因、许周遍)S有法,应是P,是M故。(三转)若是M,周遍是P,无不周遍之过失。安立不周遍之过失。敌论者答敌论者答周遍因不成因不成因不成因不成承许承许承许承许承许不周遍因不成承许承许承许不周遍因不成S有法56宗后陈之间的周遍关系,层层回溯的论证过程。这里,我们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证Mj的外延严格比Mi的外延小,其直观用意就是直接从“S是P”的论证过程中提取一个因来论证“S不是P”。(5.1)是重述已证结论“S是P”,将其与后面所证的“S不是P”放在一起,目的是为了提醒敌论者,其所接受的原主张“若是M,遍是P”将推出矛盾。(6.1)至(6.2)是敌论者认识到错误并承认S是反例的过程。辩经使用“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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