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 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 131 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 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 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
2、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 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 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 7 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 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 35% 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 染。 二、举办者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 由社会
3、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 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9 、学校办学规模为 12 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 10 、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 用权。 11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 于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2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建
4、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 少 18 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 20 平方米。 13 、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 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 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0 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14 、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 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 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 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 、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
5、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 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 250 米以上环 型跑道。 16 、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 30 册以上。阅览室有 报刊 80 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 、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 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2006 194 号)规定的类 或者类标准。 18 、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 12 1 、师机比不小于 31 的比例配备计算机。 六、办学经费 19 、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 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
6、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 的公证书等)。 20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 币 200 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 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21 、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 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 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 容。 22 、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 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 任,依法独立行
7、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23 、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 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24 、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普通高级中 学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 过 65 周岁。 25 、学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26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规 章制度。 八、教职工队伍 27 、学校应当组建适应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和管理要求的 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 14.51 ,专任教师不 低于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 2/3
8、 。 28 、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 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9 、学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 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资格。 九、附则 30 、设置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达 到其他相应学段的设置标准。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民办普通高 级中学的,办学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31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本市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 参照本标准执行。 32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3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合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9、 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 徽省实施 办法、中小学校设计 规范(GB50099-2011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 标准(试行)(教基2007 15 号)、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 131 号)、合肥市促进民 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152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设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 展规划。 2 、 学 校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中 小 学
10、校 设 计 规 范 (GB50099-2011 )。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 贸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 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场所。校园绿地率应在 35% 以上。 3、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 防类别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设备符合 要求。校园应独立设置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 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二、举办者 4、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 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 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
11、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 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 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 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6 、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置 6 个以上教学班,城市小学、初 中应设置 12 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 46 人,初中班额为 50 人。 四、校园校舍 7、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 用权。 8、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 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城市小学不低于 11 平方米,农村小学、 城市初中不低于 16 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 25 平方米。 9、学校生
12、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 附属机构):小学不低于 5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6 平方米。寄宿 制学校生均宿舍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 4 平方米, 初中不低于 4.5 平方米。 10 、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 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 1.10 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 0.90 米。小学的主要教学 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初中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 五、设施设备 11 、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 置满足教学需要的普通教室和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卫生室等教 学辅助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 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2 、小学应当设 2 组 60 米或 1 组 100 米的直道跑道,或 者设 1 个环道田径场。初中应当设 2 组 100 米的直道跑道,或 者设 1 个 250 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 6 个班 1 个的标准设篮球场或排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