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故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按照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201号)、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云阳县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128号)要求,特制定我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21.1.1-4.19) (一)前期工作(2021.3.1-3.7)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居民委员会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农委负责组
2、织、结果在下一届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 2.调查摸底。镇政府、社区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现状、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 3.候选人联审。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小组长候选人上报民政局,进行联审。 4.成立换届选举派驻工作指导组。镇政府成立由彭树森为组长、张亚勇、李功军、王江川为组员的换届选举派驻工作组,指导故陵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5.动员部署 (1)制定方案。居委会根据镇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落实本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镇政府经研究决定统一确定故
3、陵镇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21年5月11日,选举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2)召开会议。镇政府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6.宣传发动 (1)宣传方式: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标语、口号等。 (2)宣传内容: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7.组织培训 (1)培训对象: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和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等)。 (2)培训内容包括: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选举方案、选举程序、选举经验与教训、选举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与
4、报送、选举文书书写及选举档案的收集与保管等。 (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2021.3.14-3.20) 1.确定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镇政府派驻的居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工作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引导居民推选政治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人员进入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倡将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配备好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 2.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镇政府派驻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工作组、社区“两委”或者居民代表提名推荐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
5、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持。 3.做好分工。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名。居民委员会发布分工公告(B1)。 4.掌握成员变更办法。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根据原推选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2021.3.21-4.5) 1.明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和地点、会场、投票站设置情况;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举方式,其中,间接选举可以采用户代表选举,也可以采用居民代表选举
6、;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量7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投票方式(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委员);选举工作人员安排(初步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 2.表决公布实施方案。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审核,形成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建议方案)。再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表决通过后
7、的实施方案应在选举日30日(4月10日)前发布公告(B2)。经故陵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决定故陵镇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设分会场。 (四)做好选民登记工作(2021.4.6-4.19) 1.明确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范围和条件 (1)选民登记范围。年满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居民会议确定采取的选举方式,对应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 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每户代表;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居
8、民代表。 (2)登记条件。直接选举的登记是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登记年满18周岁的居民。具体包括: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公民;间接选举的居民登记条件是参加选举登记的户代表应当符合上述参加直接选举的居民登记条件,且居住在本社区的家庭成员在本届选举时未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3)注意事项 a对于户籍不在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可以直接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b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
9、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c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2.发布公告。选民登记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人员作为登记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公告(B4)。同时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填写“户籍不在本社区人员参选申请书”交选举委员会;对外出居民发布回社区参选通知。 3.把握登记方式
10、。选民登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可以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也可采取设置登记站选民自愿登记的方式进行。 4.发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告。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20日(4月20日)前,在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B5)。 5.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居民造册登记,作为发放选民证和选票的依据。 6.发放选民证。选民证供登记选民领取居民委员会成员预选选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选举的选票时使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4月25日)前发放选民证。 7.处置选
11、民资格异议。对居民参加选举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3日内向镇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镇政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收到申诉之日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变化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补正并公告。 8.办理委托投票。选民登记完成后,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12、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日(5月8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公告B6)。委托投票办理后,被委托人可代委托人参加本届选举所有投票。 注意:实行间接选举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二、正式选举(2021.4.20-6.8) (五)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2021.4.20-5.5) 1.明确候选人或竞选人条件。严格执行“十不选”:坚决不选党性不强、作风不实的人,不选不讲正气、不敢担当的人,不选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的人,不选侵占集体利益、吃拿卡要的人,不选大操大办、变相敛财的人,
13、不选不履行职责、无所作为的人,不选拉票贿选、造谣诬告的人,不选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的人,不选参与家族宗族势力、充当“村霸”欺压群众的人,不选涉黑涉恶涉邪教和参与非法宗教的人。 2.确定提名候选人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自荐并由选民10人以上附议提名、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3.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
14、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发布采取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提名结果公告(B7)。 采取除预选方式以外其他提名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提名结果也应发布公告(B8)。 4.进行候选人资格联审。提名候选人经过联审通过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发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B9)。 5.处理候选人的变更。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6.坚持回避原则。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B10)。 (六)规范组织选举竞争 1.组织。选举竞争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选举竞争活动。 2.注意竞争时间。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