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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罐头卫生标准 GB 14939-1994.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428090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760.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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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14939-94注:1)烟熏鱼罐头需测指标。2)船鱼罐头需测指标。3.3微生物指标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4检验方法4.1铅:按GB5009.12操作。4.2铜:按GB5009.13操作。4.3砷:按GB5009.11操作。4.4锡:按GB5009.16操作。4.5汞:按GB5009.17中冷原子吸收法操作。4.6苯并(a)芘:按GB5009.27中荧光分光光度法操作。4.7组胺:按GB5009.45操作。4.8饿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按GB4789.26操作。5检验规则5.1鱼罐头食品微生物指标应由生产厂的卫生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理化指标由生产厂或委托卫生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

2、出厂的鱼罐头食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2每批鱼罐头食品,大于2万件的按1/3000的比例采样。产品数量少时,每批采样基数不得少于三罐。5.3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4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以加倍数量的产品中取样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鱼罐头为不合格品。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按GB7718执行。6.2包装:鱼罐头所用的装罐材料、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6.3运输和贮存:成品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必须防止污染。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浦惑莉,姜培珍、张理、沈向红、张双凤。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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