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根本条件: 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
2、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统计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第五条统计上岗证应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上岗证号(取得时间)、奖励、处分、岗位变动、注册及年检情况等。第六条统计上岗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科目为:统计法、统计根底知识和统计实务。第七条现在统计岗位,已取得统计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经发证机关审定,可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经评审或考试已经取得统计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能够胜任统计岗位工作的,并经发证机关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第八条统计上岗证考试原那
3、么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统计肩负责培训教材编写,组织指导全国培训教学工作,组织考试命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上岗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证书的制证、颁发及管理工作。第九条统计上岗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统计工作后,应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统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统计上岗证,不予办理年检。 2.在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统计上岗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人员的情况按统计上岗证的要求填写,经本单位负责部门同意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统
4、计上岗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吃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填写统计报表。第十条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统计上岗证人员的根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发放统计上岗证的后期管理。统计上岗证应逐步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上岗证的注册登记、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所持统计上岗证有效期内不予收回,需要继续从事统计工作日才,按规定向所在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脱离统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四年的,所持统计上岗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在统计岗位工作的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新的统计上岗证。第十二条持统计上岗证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反统计法,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以上的(含记过处分)人员,发证机关应收回或注销其统计上岗证。第十三条统计人员恃证上岗情况,作为统计法规检查的内容之一。在本暂行规定实行一年后,对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及人员,视为违反统计法规,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稽。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