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6159-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16159一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本标准与GB/T16159一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将原标准中正词法的具体规定、用法调整为分词连写、人名地名拼写、大写、缩写、标调、移行、标点符号使用等?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中,把原先按词类分节的部分归到分词连写规则之下,并增加了“缩写规则”和“标点符号使用规则”。一取消原标准中与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数词和量词并列的“虚词”一节,把虚词词类提升,与实词词类并列,以贯彻按词类分节的原则。一修改了原标准中关于非汉语人名、地名的汉语拼音拼写规则。一参照IS07098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的规定,补充了“汉字数字用汉语拼音拼写,阿拉伯数字则仍保留阿拉伯数字写法”的规定。一增加了在某些场合,专有名词的所有字母可全部大写,也可不标声调的规定。一增加了变通规则,以照顾某些领域的特殊需要。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琨、李志江、金惠淑、史定国、王楠、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