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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执行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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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执行案 _ (202223)卢非执字第24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省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于2022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编号为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2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023,546.2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之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于202223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XX省方案生育条例的规

2、定,并根据卢人计生分准字(202223)第x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于202223年4月3日前履行缴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编号为卢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及卢人计生分准字(202223)第x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批准中关于缴

3、纳第三期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判长沈洁审判员李平书记员许。剑 第二篇:XX省XX县区某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案XX省XX县区某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案 _ (202223)普执字第122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某业主委员会 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开展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23)普民三(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2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XX省房地产交易中心、XX省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

4、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开展已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23)普执字第12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朱海波 书记员张俊 第三篇: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 _ (202223)普非执字第61号 行政裁定书 申

5、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普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1320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余款7334元)一案,本院已于202223年5月2023日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赵某现无业,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X省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2223)第13202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朱晓文 书记员王燕 第四篇: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执行案 _ (202223)卢执字第6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餐饮。 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 本院在执行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23)卢民四(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现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

7、行人上海某餐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202223)卢民四(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王建和 第五篇:某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彭某案某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彭某案 _ (202223)崇执字第140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方案生育

8、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施某,XX县区某镇人民政府计生干部。 被执行人冯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冯某方案生育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于202223年7月22日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贰仟元整(人民币2022元)。经查,被执行人冯某夫妇均无固定工作,其父母均系农业人员,也无其他经济收入,属所在村低收入家庭,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高秀梅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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