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8702-20126检验规则6.1球化剂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不大于2500kg。6.2球化剂由供方检验,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须注明总镁量、有效镁量和氧化镁量。6.3需方如提出质量异议时,应在收货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共同提取双倍试样,对异议项目进行检验或送样仲裁。6.4化学成分或粒度经仲裁分析与本标准不符,可以提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7.1包装球化剂应采用防湿的袋装或桶装。7.2储运球化剂储运时保持通风干燥。7.3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3650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