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由中国知网数据库及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结果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的系列探讨大都集中于某一或少数领域,缺乏系统、全面的剖判与发掘。通过对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学校职守、社会协同、法律定位维度的类型化分析,综合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之困境及疑难问题出现的缘由,提出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及政策的实效性实施与保障等对策,进一步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推行效果,从而达到促进我国家庭教育事业良善发展及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预期。关键词大数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社区协同;法律定位中图分类号 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
2、3)5-0164-05李 欣1,许 筱2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基金项目: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依法带娃 以 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实施为例”(项目编号:X202210517267)作者简介:李欣(2002-),男,湖北利川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许筱(2002-),女,广西南宁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城乡规划。大数据视野下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困境及对策探寻(1.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2.湖北民族大学 林学园艺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新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促法)象征着
3、家庭教育由昔日的传统“家事”,上升为如今的重要“国事”。该法虽颁布时间不长,但其相关的研究文献却是层出叠见。笔者以研究方向将其综合后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家庭责任类、国家支持类、学校职守类、社会协同类、法律定位类。以上分类虽有交叉研究,例如,家庭责任与学校职守、社会协同相结合,但其鲜有系统、全面的剖判和发掘。基于此,本文以大数据分析为研究视域,将“家庭教育促进法”附加“实施”作为主题,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共检索 129 份文献,除去报道、评论、会议以及无关联文献 87篇,剩余 42 篇。在对剩余文献进行整理、综合后,可得出以下初步结果(见附表 1)。本研究力求通过梳理 家促法
4、实施困境并剖析缘由,有针对性地探求该法更好施行之周详对策及建议。一、大数据映射下 家促法 实施困境(一)家庭维度1.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其概念为父母在生下子女后却不尽法定抚养义务,对家庭教育责任怠于落实或拒绝履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无法相互配合地教育子女之情况比比皆是。譬如,在离异家庭中,一方扮演“甩手掌柜”一走了之的情况并不少见,子女成为父母离婚的直接且最大受害者;又比如,因种种原因父母被迫将未成年子女送入“半托”“全托”式托管机构以及将教育责任转嫁给父辈的隔代监护之情况。或许父母会借助互联网等信息辅助设备实现亲子教育,但其效果却很难保证。刘红升等对西部地区家庭教育的研究表明,留守家庭祖
5、辈是敦促未成年人求学和参与家校沟通比例最高的教育主体,侧面证明父辈家庭教育的失责1。由 家促法 第二十条可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当相互合作,不排斥、不怠于尽职。但以上情况无不显示着父母在孩子成长路上的缺席。2.教而无道。道亦指方法,教而无道即监护人的教育方法,观念不正确、科学。新冠疫情爆发并迅速波及各地后,父母对家庭教育的忧愁变得愈发彰显。在居家学习的背景下,父母想开学的迫切心情与不知如何管教子女的现状无疑是家庭教育功能严重缺略的鲜明显露。首先,监护人教育子女能力匮乏,在培养子女行为习惯、教育等方面明显持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态度;其次,“重视物质轻视精神、品德教育”等观念根深蒂固,过分溺爱,凡事包
6、办,揠苗助长的行为司空见惯;最后,重视子女教育而轻视自身学习,忽视家庭、家风、家教的现象屡见不鲜。3.家庭“私领域”难以规制。从时间、空间维度分析家庭教育实施具体路径不难发现其过程具有“私密领域”“任意内容”的特点。一方面,监护人教育方法存在纰谬,若家庭内部不主动表露,外界便很难察觉,就算发现,相关的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质效;另一方面,若国家公权力予以介入,到底其上限与下限在哪里,相关议题仍然在探索与完善之中。(二)学校层面家校合作有待加强。由 家促法 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可见,学校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与家庭协作育人,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如“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发现学生
7、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及164DOI:10.16227/ki.tycs.2023.0271时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现实状况下,家长家校合作育人理念贫乏且滞后,与学校合作的认识仅停留在知识学习与作业辅导上,认为家庭只需配合就好,其他问题重视程度较低;家校合作中双方功能含混,学校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家长将教育子女的责任完全转移给学校就是很好例证。家促法 规定了国家、公共资源对家校合作的支持,但这一制度保障过于“宽柔”,即多为倡导性条款,落实效果将会大打折扣3。受地域差异限制,家校协作体系参差不齐,广大农村地区家校合作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连基本形式与过场都无。家庭结
8、构的转变加大家校合作难度,“三独时代”的来临势必会因各自成长背景与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无法避开的矛盾交锋4。“80 后”“90”后家长观念多样化,教育需求个性化的现状对学校解决路径带来更多考验;教师认知及能力不足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由于教师是家校合作直接执行者,倘若不能在支持者、被监督者、引导者、配合者等多重角色中按需切换,不仅无法成为家校关系的推动者,反而会变成家校冲突的导火线。(三)国家位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需要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指为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功能必需的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并包含与其既相互联系又不可分割的体制、机制5。在 42 份案例文献中,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研
9、究方向出现频次最多。通过分析 家促法 也可得知,对该体系建设的规定分散在各个章节的多个不同条款中,同时,也存在着众多需要解决的疑问。首先,主管部门的设置是否真正合理。该法第 6 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妇联的关键地位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两组织的“权威性”“执行约束性”“资源调动能力”等方面差异明显,且两者职能区域各异,在实际落实中自行其是导致效率低下之现象不在少数。其次,工作联动机制是否能进一步健全。因为落实主体涉及教育等 16 个机关部门以及妇联等 6 个群团组织,其间应当创建起高效快捷的联通体制;再者,工作视域是否有待拓展。该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不应当只限定于达到“三全育人”的目标6,而应该
10、与既是发展趋势也是时代要求的“终身学习型”“人工智能信息化型”等社会建设相并轨。此外,服务内容是否能进一步系统综合并具针对性。其内容虽涵盖宽泛,但过于零散,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家长所需的服务及个性化需求也不尽相同,比如地域差距显著,发展失衡、短缺的矛盾又该如何处理。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的发展存在着较多“白板化”现象,如何改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公众对服务体系的建设参与度不高,部分家长认为无需成为像 家促法 中规定的“理想父母”。最后,相关制度也有待完善,如家庭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准入门槛低、混乱等现象;政策保障的成效需进一步提高,在 关于指导推进
11、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 年)中明确指出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但实际上在很多地区仅停留在政策倡导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四)社会层次氛围不浓,意识不足。注重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促法 第一条也表明立法目的为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教育。但社会支持与联结“三家建设”的氛围仍未形成,并且社会对其认识普遍淡漠;如何带娃是家长自己的事情,无需社会干涉的传统思想积重难返,更甚者会对外界力量的协助产生抵触情绪。(五)法律定位1.家庭教育内容、职责有待填补。家促法 第十六条通过列举式立法技术对家庭教育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适龄性教育等诸如此类的未成年人
12、应然接受的教育内容暂未提及。家促法 虽规定了各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行使家庭教育职能的行为准则,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中的职责范围却仍待明晰2。2.主观公权力规定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 教育法)除对国家及教育机构履职进行规范外,还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 家促法 的法律条款中却并不存在公民主观公权利的诉求,所留余步只是强调公共机关履行职能。这也显明 家促法 具有“促进型法律”特点。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该法权义内容交织失衡特特征。3.法律规制与处罚办法模糊。家促法 在法律责任章对家庭教
13、育不当行为的处理仅规定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在现实处理中,泛泛而为缺乏指向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纷纷以颁布 家庭教育令 的形式来规范家庭教育失当行为,但该令的运用本身就处在探索阶段,尚未成熟7。4.校社责任区分杂糅。家促法 把学校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协同章进行归并,未顾及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也不利厘清多方主体分别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义务8。5.与 教育法 不一致问题。教育法 第十五条第 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工作的负责主体理应与教育法典其他篇章的规定保持
14、一致9。但 家促法 之规定则不然,即存在着违反法典规范一致性原则的情况。二、家促法 实施困境之缘由剖析“生不养”“养不教”是因为父母“他人兜底”意识强烈。即父母笃定祖辈一代能替代自身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现实生活中,尽管祖辈会有拒绝代为“兜底”的言辞与行动,但是,当自己亲身遭遇之际,隔代监护是其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父母有这样的意识不仅仅是基于法律义务与生活所逼,还有受祖辈教育观念与行为影响而导致他们“他人兜底”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祖辈一代的教育观念本就如此,在“代际效应”的持续影响下,“他人兜底”的行为在父辈看来是性价比最高的抉择。在短期内,该效应的源头可追溯至祖辈生活之时代背景。他们生活的时代背
15、景下,所面临最严峻的问题是怎样才能存活下165来,是如何吃饱、穿暖等基本生存问题。父辈“兜底”意识还体现在将自身教育职责转托相关机构。因为工作诸如此类之现实缘故,花时间、精力于子女教育已然成为奢望。这是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不可避免之难题。作为时代变迁的产物,对于分身乏术的父母来说只能在逐步适应的基础上另谋良策。此外,受教育程度差异是第二个原因。社会学研究证实,父母重视子女教育的高低与他们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关系。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意味着能够接触到更多社会资源与机遇,另一方面,受教育水平越低意味着思维与眼界越狭窄,在教育子女时很容易走向片面化、绝对化的路途。资源短缺,体系待完善。家庭教育
16、指导资源贫乏及体系需要完善是监护人“教无术”的重要缘由。第一,近年来由于家庭教育失衡涌现出诸多普遍且尖锐的社会问题。因此,完善家庭教育相关资源建设逐渐成为大众焦点。第二,民众重视不足造成“政策推动力”贫弱的连锁反应。父母之所以会面临“管不听”“不知如何管”的难题,很大程度上与自身长期所持的教育方法、理念有关。本文将家庭教育的实际过程抽象为“问题方法效果”链式循环。“问题”指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所浮现出需改正的地方;“方法”指解决双方不足之处的手段;“效果”为教育实施结果的评价标准。例如,监护人初期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习惯时,倘若一贯以听之任之的方法处理,虽此时“效果”链条不会被完全切断,但必定会成为今后再次教育的祸果。长此以往,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认识的提升,在其有更多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监护人再课以长期保持的错误方法实施教育,“效果”这一环节就会被彻底切断,无法形成良好家庭教育的持续循环。换言之,“不会管”的日积月累会造成“无法管”的量变,最终导致子女教育问题的质变。传统思想根深叶茂。追根溯源,受我国超大的经济体之实然状态影响,“自私自利”“封闭守旧”的传统观念在此根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