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产量监控系统治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产量监控监测系统,同时必须装备一定数量的产量监控监测系统治理人员。2、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治理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专质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获得有关证件前方可持证上岗。3、产量监控系统所装备的各种设备、管路、仪表、仪器必须定期校验检修一次。4、产量监控系统保证能够把每天的产量数据通过监控分站,监控值班室真实,准确,按时传输到县地三级网站,确保误差不能超过10。5、地面监控值班室必须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同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6、产量监控系统按规定必须建立治理台帐,并做好各种记录。7、产量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种缺点,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处理不了的征询题,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反映。8、必须建立各种缺点发生的缘故,处理措施以及处理结果,记录台帐,以便后查。9、产量监控系统必须装备专门的检修、维护人员,地面中心站应设立值班技术员,值班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展分析处理将各种数据,征询题及处理意见,如实地写在日报上,并报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阅。10、如觉察误填误报各种数据的必须严格处理。11、矿长、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理解,当日的产量,随时掌握理解井下各消费工作程序的情况以便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