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对城市间治安协同治理情况进行整合与探索的创新方式。其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同发展动能,也是凸显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价值、发挥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效应的路径选择。在此背景下,城市群需要突破以往的本位观念,打破信息共享壁垒,改善协同能力孱弱等问题。城市群有必要从加强联动性、提升信息化、增强实效性三个层面共同着力,在化解问题的同时为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提供新的出路,以全面提升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能力。关键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出路中图分类号 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85-04刘 畅,雷连莉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
2、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论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困境与出路(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突出双向互动过程,尊重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城市群是由若干个密集分布的不同等级的城市及其腹地,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发生与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综合体”1。城市群的建设使公众对享有高品质生活环境产生了更高的期待,维护城市治安稳定也成为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社会
3、治安协同治理的方式成为达至刚性需求、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点之一。一、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重要性在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论域中,要实现治安协同治理的有效性,必须积极建设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规范与保障,使其功能充分发挥。在此过程中,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价值也会进一步凸显。(一)有助于引导城市群提高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能动性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具有多中心、多向度、复杂交错的网络关系2。对于各城市来说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既要预估自身的行为与结果,也要预见城市群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这时,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复杂网络关系有助于推动城市主动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增强对协同治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发
4、展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势必推动各城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互动,了解彼此的治安协同治理制度体系与行为规范,明确各城市定位与交往规则,在降低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复杂性同时形成预见自身行为、结果与整体治理目标之间的契合度,最终实现提升城市群参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能动性和活跃度,发挥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作用。(二)有助于实现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资源共通共享城市群间的治安协同治理问题往往涉及面广,耗用资金大,协同力量调动不足。而共享资源的提供是不同利益主体合作的关键,资源共享为城市群合作奠定基础。再加上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和信息网络的发展,资源信息共享化成为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强大推
5、动力有据可循。加强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形成合理的分工体系,互援互助,并反向汇集更多优质资源;另一方面,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将各城市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分配,促进资源共通。可见,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有助于城市群间搭建统一的治安协同治理资源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打破城市群的壁垒,形成可渗透、可跨越城市边界联系起来的协作模式,促进资源共享的良性循环。(三)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动能城市群是以协调机制和区域治理为基础的经济体3。城市群作为一个“群体”相互连接的同时,不同等级的城市社会治安治理程度也必然存在差距,伴随着各城市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6、,其联系越发紧密,社会治安治理差距成为阻碍区域协调发展的因素之一。而反思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结构的适应性与合理性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城市群通过协同的方式,再加以参考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布局,设计符合城市群发展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方案,有助于提升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区域协调发展动能,推动各城市间团结协作、相互赋能,产生整体的协同基金项目:2020 年度湖南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长株潭城市群社会治安防控协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SP20YBZ191)作者简介:刘畅(1999-),女,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雷连莉(1978-
7、),女,云南昭通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85DOI:10.16227/ki.tycs.2023.0266效应,达到城市群发展相对均衡的状况,把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硬核”打造得更强大。二、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困境当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构建和实施仍处于萌芽阶段,城市群的“被动协作”与联动性相违背,导致各城市间出现治安治理竞争激烈、资源共享体系散乱等现实问题,不仅制约城市群的协作动力,而且影响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一)各城市“本位主义”与社会“联动共享”相矛盾“本位主义”是为了追求局部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整体利益。应用到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这种“
8、本位主义”既造成各城市间合作、协同受阻,还有悖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联动共享”。1.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意识淡薄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事项大多为公共事务,关乎社会生活和公众利益,所以各城市的参与性尤为重要。抛开城市群的概念来说,各个城市自成一体,对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事项往往受制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协同方式放在第二位,愈增加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流于形式的可能5。究其根源在于各城市间的治安协同治理意识淡薄,其思想开阔度、接纳度、转换度不足。城市群间对于一些跨区域、跨城市的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的解决较为迫切,但对更深入地推进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建设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群协作是
9、新形势下强化治安协同治理工作的有力措施。再加上“本位主义”的观念束缚,导致城市群间停留在单一的城市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层面或是形式化的治安协同治理层面,难以推动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纵深发展。2.城市群间的治安治理竞争大于合作一直以来,跨行政区域的公共问题一直阻碍着区域或城市间的合作。因各城市的政策运行模式不一致,内部结构和职能方面的协同性明显不足,致使城市间出现“锦标赛”竞争,例如,城市群内争夺区域中心或副中心城市、各种与城市获取资源挂钩的绩效评比等6。虽然该类竞争是促进城市发展的体制性关键因素,但是城市这种“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削弱了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合作动力,体现不出自己城市社会治
10、安协同治理的成绩就会使地方政府将其视为份外事,甚至出现“攀比”“拆台”等行为。对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协同性的曲解、成效性的错误预测加强了城市群间的治安治理竞争性,造成城市系统间的离散、摩擦并限制了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功能的发挥。(二)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信息资源共享存在壁垒信息资源的畅通是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方式的重要条件7。但是各城市在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资源共享开放时都会从自身利益来考虑,却希望其他城市能够进行资源共享,而结果是双方都采取“保守措施”,致使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信息资源共享壁垒难以打破。1.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信息公开不足各城市作为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主要主体,其拥有获
11、取城市群治安治理信息的权力。然而城市群内部对于信息公开的认识,大多停留在网络层面。如政府网站、服务平台等,并且普遍存在数据缺乏的问题。另外,受城市合作关系被行政性区际关系代替、行政体制分割等观念和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影响,城市群的各种治安协同治理信息不能及时上传,或上传后仅限于内部查询没有对外共享,甚至急需的基础信息都缺乏共享的便利条件。也正是因为城市群间异地获取各城市信息资源十分有限,使得城市群间无法对治安协同治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与预测,孤立的信息孤岛必然会导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成本提升8。2.城市群间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可以快速、合理地给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
12、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但是城市群资源共享机制的不健全使得信息化利用率较低,缺乏从战略高度考虑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由于资源共享机制的不健全,致使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在执行过程中城市交流受阻。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又加剧了人口的流动性与迁徙性,对核心城市来说,人口流动为其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类社会治安风险,如犯罪活动的衍生、人员的广泛流动极大地打破了本城市的治安治理机制等9。这种尚处于初级形态的信息资源机制,连带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基础也变薄弱,无法满足治安协同治理实践中的需求,也很难使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有更全面的发展。(三)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城市群协同流于形式区域警务合作是一种横向的
13、联合模式,主要是为应对因社会结构变动加剧而伴生的违法犯罪空间出现的无序漂移10。其以趋同的警务价值取向、自愿的局部权益让渡、平等的互助合作机制为基本要素,通过行政区域不相隶属的警务主体或者警方与其他部门的合力协作,实现对犯罪行为、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打击。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是促进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有效途径,但城市群间的警务合作机制并不完善。一方面,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缺乏硬性标准的约束,部分城市或区域呈现“关系协作”现象,凭借城市关系搞协作,而平时没有来往的区域所提出的协作容易遭到拒绝或应付;另一方面,各城市在进行治安协同治理时还是以本地区或小范围的警务协作规范为标准,没有根据城市群治安协同
14、治理现状形成统一的规范,致使跨区域的警务合作无法有效落实,也不能形成权威统一的指挥6。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内部建设发展缓慢也制约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导致城市群不能协同,流于形式。三、我国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出路有效破解上述困境,需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从联动性、信息化、实效性三个方面共同着力、同步推进,探寻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一)化解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矛盾,加强联动性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发展进度主要被“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观念阻碍,与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联动”本质不相符,遂提高城市群协同治理意识,186参考文献:1杨龙,米鹏举.城市群何以成为国家治理
15、单元J.行政论坛,2020,27(1):120-129.2袁周斌.新时代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法治化进路J.社会科学家,2021(7):118-123.3沈燕梅.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5):36-40.4谭啸.中国城市群发展的区域比较分析D.沈阳:辽宁大学,2012.转换协作方式,对于化解各城市群“本位主义”与社会“联动共享”之间的矛盾尤为关键。1.提高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意识各城市治安协同治理的参与性靠其协同治理的理念主导,所以,应当将城市群间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首先,要接纳城市群的概念,将城市群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明确加强城市群协作是化解
16、“本位主义”与“联动共享”矛盾的重要途径11。其次,要转换思想,开展类似于“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实践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的方式,提升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意识。对于城市群间的治安协同治理问题,尝试与其他城市沟通,交流经验,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在各城市政府专栏发表,示范同行。最后,要外化于行,突破单一的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层面,加强协同动能,增加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行动,提高解决社会治安协同治理问题的效率。2.转城市群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之“被动协作”为“主动协作”首先,要明确各城市在社会治安协同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各城市应将偏激的竞争观念抛开,把解决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问题放在首位,重塑城市群的合作关系,协同达致共同利益。其次,在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的实践中,各城市要合理预测城市群的协同治理效能,避免曲解其性质。同时,要端正协作态度,对于城市群治安协同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不相互推诿,不敷衍了事。转“被动协同”为“主动协同”,转“保护主义”为“治理主义”,一切的行动以解决治安协同治理问题服务,提高与城市群发展的适配程度12。最后,城市群之间要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