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_吴训祥.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541858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2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_吴训祥.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_吴训祥.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_吴训祥.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训祥(),男,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法、私法史。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瑞士债务法第 条:“管理事务,事后得到受益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条:“管理事务经受益人承认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参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豫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黑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至 年 月,“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共有 份判决书涉及本条的适用,但其中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川 民终

2、 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冀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与受益人追认问题无关。而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均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系误将第 条记载为本条。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 以民法典第 条的解释论为中心吴训祥(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要: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仅涉及“真正”无因管理时内部关系中的财产清算问题,并不产生外部关系中管理人法定代理权的授予效果,但第 条规定的追认制度可能产生外部效力。当受益人依第 条行使追认时,就无因管理制度的内部关系而言,发生不完全拟制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再受第 条以下规制,而是法定地溯及适用第 条以下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不过受益人依第 条的追认本身并不会改变内部关系上的无因管理性质,原则上不会产生外部效力。但出于实践上的考量也可推定该追认同时包含依第 条对无权代理所从事之法律行为的追认,此时第 条的追认的效力将及于外部关系,并根据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或以受益人名义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不同,发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以及间接代理之间的差别。第 条但书排除了受益人追认的效力,但不发生其他在内部关系中的效果。关键词:无因管理;追认;不完全拟制;无权代理;间接代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导言:民法典第 条的适用难题无论在比较法文献还

4、是我国学者的论述中,无因管理与合同尤其是与委托合同之间的确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为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所揭示:当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时,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立法经验,承担了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准合同体系下与合同之债的沟通作用,一方面将受益人的追认作为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之间的衔接桥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管理人意愿,为其赋予在无因管理法定之债框架下解决问题的选择权。然而作为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体系价值的条文,第 条却在司法实践中遭受了冷落。据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的检索,自民法典实施两年多以来仅有 份适用本条作出裁判的有效判决

5、书。这一局面的成因诚然与民法典实施时间尚短有关,但也反映出实务部门在面对本条的具体适用时可 年 月第 期(第 卷,总第 期)法 学 论 坛 ,(,)能“无所适从”,根源在于本条解释上的多重难点:例如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为“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追认效果的这一规定能否在第 条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解释框架下进行理解,从而使得无因管理成为委托合同的“前阶段”而遭到架空,仅在受益人拒绝追认时才获得适用空间?管理人能否凭借本条的追认而获得代理权限,从而使得无因管理之债在某种程度上具备外部效力?本文认为,第 条在适用中遭受上述冷遇局面的根源,在于司法实务界对无因管理中受益人追认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仍

6、存在不少误解,理论研究工作需要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受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与学说发展历史的影响,既有讨论针对上述问题也存在显著差异性的立场,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也缺乏将焦点集中于第 条解释论的系统研究。本文将梳理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准合同制度内的体系性地位及其与代理制度以及委托合同的体系性关联,同时围绕民法典第 条的教义学构造展开我国法上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问题在解释论上的具体讨论。一、受益人追认在无因管理内部的体系意义从民法典第 条的文义解释出发,似乎不难得出如下的结论,即无因管理这一“准”合同因受益人的事后追认而变为“真正的”委托合同,除非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然而这种解释将立刻面临两方面的追问:首先在

7、无因管理体系内部,受益人的追认是否可以将无因管理这一法定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之债?其次在外部关系即管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法律行为中,受益人追认仅仅表明代理基础法律关系层面的转化,还是同时意味着对管理人授予代理权?(一)受益人追认的拟制效果 讨论的前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仅涉及“真正”无因管理。我国第 条和第 条的无因管理制度仅处理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即理论上所称“真正”无因管理时的情况,这一立场不仅为立法机关释义书所明确指出,也为我国学界通说所赞成。此外,在理论上还有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亦即管理人缺乏管理意思时,主要包括管理人误将客观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的误信管理,以及明知他人事务却作为自己事

8、务进行管理的不法管理。在这些情况中,管理人不得依无因管理制度请求第 条第 款的必要费用偿还及损失适当补偿,而是仅能依不当得利制度第 条请求受益人返还得利,且可能向受益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因管理的理论讨论中,对于“真正”无因管理仍需依照管理事务是否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而进一步区分为“正当(或适法)”和“不正当(或不适法)”无因管理。但这一理论上的区分并未被我国民法典的条文表述所采取,第 条第 款仅为受益人对管理人请求权的成立抗辩。因此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若受益人依第 条行使追认下,应当认为受益人放弃了其本依第 条第 款所可能主张的请求权成立抗辩。由此可以看出,受益人依第

9、 条进行追认的适用场合包括两种情况:首先是具备管理意思的管理人承担事务管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或虽不符合真实意思但该真实意思违法背俗;其次是具备管理意思的管理人承担事务管理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且受益人放弃第 条第 款抗辩的情况。对于不具备管理意思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则不适用本条追认制度。追认效果的模式问题。在初步厘清民法典第 条仅适用于“真正”无因管理之后,还应当进吴训祥: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例如有法院认为,在受益人追认前尽管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依然可以“按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处理”,参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湘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观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10、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易军: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体系结构,载政法论坛 年第 期;汪洋: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内外体系与规范呈现,载学术月刊 年第 期;李永军:论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载中国法学 年第 期。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无因管理仅指“真正”无因管理。参见赵廉慧: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载法学论坛 年第 期。参见吴香香: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版,第 页。关于不真正管理中的“不法管理”是否处于第 条的适用范围内,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11、参见金可可: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解释论方案,载法学 年第 期。一步澄清的是:受益人依第 条行使追认的效果并非导致无因管理之债消灭,而是将在内部关系中拟制出委托合同关系。此为准合同作为法定之债的效力体现,亦为我国主流观点所接受。但对于此种拟制效果的具体法律意义,仍须结合受益人追认的模式进行讨论。就比较法的横向观察而言,受益人追认在无因管理体系内部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但这些模式均可以在法律史的纵向演进史上找到各自的坐标。总体而言,尽管罗马法上已部分承认追认的效力,但追认在彼时尚不具有规范性意义;随着准合同概念的兴衰,追认经历了始而被强化意思主义内涵、随后被弱化意思特征成为法定拟制要素的发展过程。在

12、当代主要大陆法系的立法例中,无因管理中的追认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首先是以法国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强意思主义模式,这两部制定较早的法典在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主张追认可以消灭无因管理之债并溯及成立委托合同;其次是以德国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为代表的弱意思主义模式,规定追认虽然不能成立委托合同,但可以治愈不正当管理时管理人承担事务管理的过错,进而使得其事务管理成为正当管理;最后是瑞士和意大利所采取的拟制模式,虽然两国在具体适用追认的对象上稍有差别,但均认为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上准用委托合同条款。依第 条追认的拟制效果。在管理人没有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益人依第 条行使事后追认

13、的,将在其与管理人的内部关系中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瑞士债法典第 条旧理论所采取的的准合同立场看来,追认恰恰是受益人对于管理人“事实要约”的承诺,“准”合同因之而转化为正式的委托合同。不过当代已经抛弃了这一强意思主义模式,转而采取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虽然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意思,但这一管理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也不必然意味着管理人打算与受益人订立委托合同,而仅仅是管理人内心社会互助精神的表达。受益人对事务管理的事后追认将由第 条在内部关系中法定地拟制出一个合同关系,使受益人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如同”委托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一样,与此同时排除雇佣、承揽等其他合同规则的适用。尽管如此,双方当事

14、人之间并未实际产生委托合同关系,受益人和管理人也不会因追认而转变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这是由于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实现保护私人领域与鼓励社会互助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仅凭受益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将可能造成管理人地位的单方面下降。因此第 条的拟制效果并不完全,在理论上被称为“不完全拟制”。?I0诚然,追认后内部关系中所溯及适用的委托关系将可能产生某种向外的溢出效果,本文对此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展开,下面先就内部关系中的法律效果进行讨论。(二)追认对无因管理内部关系的影响从条文逻辑上看来,受益人依第 条追认的对象可以是第 条的无因管理和第 条中的“不正当”无因管理。我国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在

15、准用委托合同相关规定时须谨慎对比其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关系,坚持不应使得管理人在内部关系上因不完全拟制而遭受不利结果的原则。?I1“不正当”无因管理:治愈承担责任。对于“不正当”或“不适法”无因管理,亦即管理人虽然符合法学论坛 年第 期?I0?I1仅参见易军:论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体系关联,载法学评论 年第 期。参见金可可: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解释论方案,载法学 年第 期。参见吴训祥: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体系效应,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第 期。参见 ,参见 ,瑞士债法典第 条的追认制度受德国无因管理学说的影响,仅限于真正无因管理;但意大利民法典第 条的追认也涵盖了

16、管理人缺乏利他意思即不真正无因管理(尤其是误信管理)的情况。参见汪洋: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内外体系与规范呈现,载学术月刊 年第 期。参见 ,参见昝强龙: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认定,载法学 年第 期。参见 ,瑞士债法典第 条系“不完全拟制”的解释论观点在 年代以后成为瑞士学界通说,参见 ,:(,):,参见金可可:民法典无因管理制度的解释论方案,载法学 年第 期。第 条第 款前段所称“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之要件,但其承担事务管理却构成第 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情况。此时管理人依第 条第 款的请求权因受益人依第 条第 款的抗辩而无法成立,其仅能依第 条请求得利返还。若受益人行使追认,应当认为其放弃了上述抗辩,管理人在介入他人事务时的承担过错将获得治愈。此时受益人的义务既非依第 条的获利返还,也不再依据第 条第 款偿还必要费用并适当补偿损失,而是依照第 条第 句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包括管理失败时徒劳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第 条对管理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受损失的赔偿。就此而言,受益人行使追认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本可获得的优势地位并以此扩张了管理人的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