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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LJY 0002 S-2020 蓝莓白兰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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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GZNJ 0002S2012 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0-07-05实施2020-06-05发布蓝莓白兰地 Q/MLJY 0002S-2020 Q/MLJ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3Q/MLJY 0002S-2020 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兴强。I蓝莓白兰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蓝莓白兰地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蓝莓发酵酒为主要原料,经蒸馏、橡木桶陈酿、调配、灌装、包装等工艺

2、酿造而成而成的蓝莓白兰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856 白兰地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MLJY 0001 蓝莓发酵酒3 要求 3.1 原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蓝莓发酵酒应符合Q/MLJY 0001的规定。3.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2

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特级(XO)优级(VSOP)一级(VO)二级(VS)外 观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允许有少量软木渣),允许有微量沉淀GB/T 11856色 泽金黄色至赤金色金黄色至赤金色金黄色浅金黄色至金黄色香 气具有和谐的水果香,陈酿香,醇和的酒香,幽雅浓郁具有明显的水果香,陈酿的香,醇和的酒香,浓郁具有水果香,陈香和酒香,香气协调、浓郁具有水果香、酒香及陈香,无明显刺激感和异味口 味醇和、甘冽、沁润、细腻、丰满、绵延醇和、甘冽、丰满、绵延醇和、甘冽、完整、无杂味较纯正、无邪杂味风 格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5、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3.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项 目要 求特级(XO)优级(VSOP)一级(VO)二级(VS)检验方法酒精度(20)/(% Vol) 36.0GB 5009.225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高级醇)/g/L(100%vol乙醇) 2.502.001.25-GB/T 11856铅(以Pb计)/(mg/L) 0.5GB 5009.12甲醇 /(g/L) 2.0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 7.8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

6、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和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

7、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

8、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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