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 N/T 0 4 1 8 一 9 5出 口冻 家 兔 肉 检 验 规 程R u l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f r o z e n r a b b i t me a t f o r e x p o r t1 9 9 5 一 0 9 一 2 0 发布1 9 9 6 一 0 1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 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 口冻 家 兔 肉检 验 规 程S N/T 0 4 1 8 一9 5Ru l e f o r in s p e c t i o n o f f
2、r o z e n r a b b i t me a t f o r e x p o r t代替 z B x 2 2 0 1 0 一8 9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冻家兔肉的技术要求、检验、判定规则和贮藏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带骨兔肉、带骨分割兔肉和去骨兔肉。弓1 用标准G B 2 7 2 3 鲜牛肉、鲜羊肉、鲜兔肉卫生标准G B 2 7 9 5 出口冻兔肉六 六六、滴滴涕残留 量检验方法G B 5 0 3 3 出口 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G B 9 6 9 1 食品包装用聚乙 烯树 脂卫生标准S N 0 1 6 8 出口 食品 平板菌落计数S N 0 1 6 9 出口 食品 大肠 菌群
3、、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 N 0 1 7。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 N 0 1 7 2 出口 食品中金 黄色葡萄 球菌 检验方法S N 0 1 7 9 出口 食品中四 环素 族抗生素 残留 量检验方法术语Z状 突属于淋巴系统的脏器。圆小囊属于淋巴系统的脏器。技术要求4.1 原料4.1.1 家兔由双业部门出具检疫证(证明来自非疫区、接种疫苗在送宰前3 0 d进行和兔群健康)。4.1.2 出口原料采 自肉用和皮肉兼用型家兔。4.1.3 兔群待宰期间断食休息1 2 2 4 h,宰前 3 h停水。4.1.4 待宰期间和宰前检验发现传染病时,按国家颁布的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
4、规程 和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处理。并封锁现场,向当地兽医防疫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1.5 宰前检验发现疑似传染病的兔只,应隔离观察 2 4 h4.2加工4.2.1 宰杀部位准确,放血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 9 9 5-0 9-2 0批准1 9 9 6-0 1-0,实施 Is x/T 0 4 1 8 一9 54.2.2 去头、皮、爪、尾和内脏对粪污、胆汁污染和放血不良等不符合出口原料的兔体,随时摘离生产线,不准进入下道工序4.2.3 兔体冲洗要有足够的水量和压力,逐只冲洗洞体内外。4.2.4 预冷室温度保持。-4 C,预冷至少2 0 m i n,胭体中心温度不高于 1
5、0 C,4.2.5 分割间温度控制在 1 8 C以内,操作时分割部位准确,块形整齐。4.2.6 从宰杀到包装入冻结库时间不超过2 h a4.3 品质指标4.3.1 兔体发育良好.肉质新鲜,色泽、气味正常,体表洁净,无外伤、淤血、炎症和其他病变。4.3.2 整只兔胸腹腔内无残留内脏、生殖器官和腺体,摘除腹腔表层和体表外露脂肪。外伤、淤血允许修除,但不得露骨透腔。4.3.3 兔前腿:从肩脾骨前缘下刀,沿肩脾骨内侧切下。4.3.4 兔背:切去前腿后,在颈胸椎间切断,去颈椎,再从腰荐椎间切断,去净胸骨和肋骨。4.3.5 兔后腿:沿耻骨中线分成两只。4.3.6 去骨兔肉:去净骨骼,无残留碎骨和软骨4.4
6、 冷加工4.4.1 冻结库温度一3 5 以 下,产品在 2 4 h内肉中心温度一1 5 以下,方可转人冷藏库。4.4.2 冷藏库X度保持一2 0 C一1 8 C o4.4.3 出口产品冷冻库温度应使用温度自动记录装置控制。4.4.4 出口产品不得进行二次冻结。4.4.5 贮存出口产品的冷藏库,不得同时存放异味商品。4.4.6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44.6.1 对可能使产品卫生质量造成危害的生产加工环节,确立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控制措施。4.4.6.2 控制点应定期进行危害分析,抽取的检测样品要具有代表性。4.4.6.3检测结果准确,记录齐全。检验5 门宰前检验5.1.1 检查检疫证和出证日期。
7、5.1.2 逐群检查活兔外观状态,对可疑病兔进行隔离或剖检,确诊健康无病方可进人待宰间。5.1.3 途死和库死兔只,应逐只剖检,查明原因,严格处理。5.1.4 确诊健康兔群,由卫生检验人员签发准宰通知单。5.2 宰后检验5.2.1 胭体检验:观察放血状况肌肉是否发育正常,体表和胸腹膜有无出血、化脓等病灶。同时检查有无异味、杂质和污染。5.2.2 内脏检验:取出内脏(与胭体相连),观察色泽是否正常,检查心、肝、肺、脾、肾和肠胃有无出血、肿胀、结节、坏死和肿瘤等病理变化。特别注意酬状突和圆小囊有无病变。必要时切开脏器检查。5.2.3 寄生虫检验:注意检查N体和内脏有无寄生虫病变。5.3 疫病处理5
8、.3.1 宰前宰后检验对病兔的处理均按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和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A行。5.3.2 宰前宰后检验和处理均应详细记录备查。5.4 成品与半成品检验5.4.1 抽样5.4.1.1 抽样方法:出口产品应在货物各个不同的堆放方位,抽取所需数量的样品,半成品在生产过程S N/r 0 4 1 8 一 9 5中随机扦样。5.4.1.2 抽祥比 例:冻品以同一品种和规格为1 批,以1 0 0 箱为基数抽取3 箱,超过 1 0 0 箱,每增1 0 0箱增抽1 箱,不足1 0 0 箱按1 0 0 箱计。5.4.1.3 缓化检验:在检验冻品发现问题时可抽本批产品2 -3 块(只)缓化或蒸煮。5.4
9、.2 感官检验5.4.2.1 外观和色泽: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色泽正常。5.4.2.2肌肉 组 织 状 态:手 触 和 值测,具 有 肌肉 正 常 的 弹 性。5.4-2.3 气味:嗅觉。气味正常无异味。5.4.2.4 煮沸检验:按G B 2 7 2 3 检验。5.4.3 理化检验5.4.3.1 新鲜度检验:按G B 2 7 2 3 检验。5.4.3.2 农药残留检验:按G B 2 7 9 5 检验。5.4-3.3 抗生 素残留 检验:按S N 0 1 7 9 检验。5.4-3.4 其他如激素、重金属以及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检验方法测定。5.4.4 微生物检验 按S N 0
10、1 6 8,0 1 6 9,0 1 7 0,0 1 7 2 和国家 有关方法检验。5.4.5 温度检验5.4.5.1 仪器:使用温度计为士5 0 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5.4-5.2 测定:直径略大于测温计。.1 c m的工器具,将测温计深入肌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 3 m i n.确定肉的温度。5.4-5.3 测温仪器均为国家计量部门鉴定性能合格。5.4.6 包装检验5.4.6.1 外包装符合GB 5 0 3 3 规定,内包装符合 G B 9 6 9 1 规定。5.4.6.2 包装按规定说明标记、规格、重量、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5.4-6.3 内外包装清洁、坚固
11、、千燥、无霉、无异味、无破损、字迹清晰、封口良好,纸箱禁止使用铁钉和铁卡。5.4.7 重量规格检验 各种规格重量均按合同、信用证条款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6 判定规则6.1 出厂 检验按生产日 期、批次 抽样检验,经检验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厂检合格单方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6.2 根据本规程或出口 合同条款判定合格与否。6.3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报验人要求复验时,允许复验一次,但要进行返工整理,并提供整理记录方准进行。6.4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凡属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复验。贮存、运输 贮存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产品按生产日期分类堆放,批次清楚,先进先出,产品离墙壁 5 0 c m,离地面 1 0 c m o 集港和直接发运的出口产品,采用冷藏或保温车运输。装车时 的产品中心 温度不高于一1 5 0C,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异味,保温性能良好。771727.37.47.5S N/T 0 418 一 957,6 出口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商检合格单随车同行,保证货证相符。8 其他 出口合同、信用证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合同条款办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辽宁、河北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恩惠、陈文玉、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