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 Y/T 4 2 2-2 0 0 0前言 为判定以甘蔗为原料的绿色食品白 砂糖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湛江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珍莲、陈怡、王少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白砂糖N Y/T 4 2 2-2 0 0 0G r e e n f o o d-Wh i t e g r a n u l a t e d s u g a r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绿色食品白 砂糖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生
2、产的A级绿色食品白砂糖。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 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3 1 7-1 9 9 8 白砂糖 G B 4 7 8 9.2-1 9 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 B 4 7 8 9.3-1 9 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 B 4 7 8 9.4-1 9 9 4 食品 卫生微生物学 检验 沙门氏 菌 检验 G B 4 7 8 9.5-1 9 9 4 食品 卫生微生 物学检验 志贺氏 菌 检验 G B 4 7
3、 8 9-1 0-1 9 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 B 4 7 8 9-1 1-1 9 9 4 食品 卫生 微生 物学检验 溶血 性链球菌检 验 G B/T 5 0 0 9.3 8-1 9 9 6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T 5 0 0 9.5 5-1 9 9 6 食搪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 5 7 4 9-1 9 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7 7 1 8-1 9 9 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N Y/丁3 9 1-2 0 0 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米条件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绿色 食品 g r e e n f o o d 见
4、N Y/T 3 9 1-2 0 0 0 中3.1.3.2 A 级 绿 色 食品 A g r a d e g r e e n f o o d 见N Y/T 3 9 1-2 0 0 0 中3.3.4 耍求4.1 甘蔗产地环境要求 应符合N Y/T 3 9 1 的规定。4.2 原料要求 水应符合G B 5 7 4 9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 0 0 0-1 2 一 2 2 批准2 0 0 1 一 0 4 一 0 1 实施N Y/T 4 2 2-2 0 0 04.3.1 白 砂榕晶粒均匀,位度在下列范围内 应不少于8 0 X.-粗粒砂搪:。.8-2.5 m m;大粒砂精:0.6 3-1.6 m
5、 m;中 粒砂掩,0.4 5-1.2 5 m m=幼粒砂精,0.2 8-0.8 m m,4.3.2 晶粒或其 水溶液味甜、纯正无异味。4.3.3 晶粒干操、洁白、有光泽。4.4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理化要求项目指标蔗箱分,纬9 s.7还原精分,yo镇0.0 4电导灰分,0 00.0 4干操失重,%成0.0 6色值.1(J6 0混浊度,度6不 溶于水 杂质.,n g/k g3 0净含t符合包装标示值,负偏差应符合国家包装商品什童规定4.5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 卫生要求m g/k g项目指标神(以A s 计)0.3铅(以P b 计)0.5钥(以C
6、u 计)2.0二权化硫(以50:计)2 0(碳酸法)二暇化硫(以S O:计)落5 0(亚俄酸法)多菌灵O.14.6 生物学要求 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3 规定。表3 生物学 要求项目指标菌 落总数,c f u/g蕊2 0 0大肠菌群,MP N/1 0 0 3 0致病菌不得检出姗3 0 0 g 白 砂糖中不得检出5 试验方法5.1 粒度、蔗锗分、还原搪分、电 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浊度及不溶于水杂质的测定按G B 3 1 7 规N Y/T 4 2 2-2 0 0 0定执行。5.2 砷、铅、铜、二氧化硫按G B/T 5 0 0 9.5 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多菌灵按G B/T 5 0 0 9
7、.3 8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菌落总数按G B 4 7 8 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大肠菌群按G B 4 7 8 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6 致病菌按G B 4 7 8 9.4,G B 4 7 8 9.5,G B 4 7 8 9.1 0 及G B 4 7 8 9.1 1 规定的方法检验。5.7 靖按G B 3 1 7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型式检验6.1.1 取样方法 每分离一峨搪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样约5 k 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 k g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 4 h 后为日 集合样品。取
8、1.5 k g 每编号样品(或日 集合样品),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 玻瑞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生产日 期、全批包数,于通风干燥低温的环境中 保存,供工厂自 检及质t监任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留样。6.1.2 生产厂 应保 证产品质 量稳定,每 编号样品 可按生 产的实际 情况进行指标的抽检,日 集合样品 检验全部理化指标。6.1.3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进 行 感 官 指 标、理 化 指 标 及 生 物 学 指 标 的 愉 雏,枪 脸 结 果 作 为 对 产 品 质 量的全面考核。)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b)正常生产前期、中期、整个生产期集合样;
9、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d)质A监份机构提出型式检验。6.2 交收检验6.2.1 每一次交货的白 砂搪为一个交付批,每批搪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但有权在交付现场提出抽检。6.2.2 每个交付批的白 砂搪为一个检验批。6.2.3 发生 争 议需抽检时,可现 场由 交收双 方代表共同 从检验批中 任意 取1 0 个精包,然后从 每个 搪包中 取出 约1 k g 有代表 性样品。将1 0 个样品 掺和 混匀 后,再用四分 法取出5 k g 样品 送仲裁 机构检 验,结果即为出厂产品的平均质to6.2.4 抽检和仲裁检验的检验项目由交收双方议定。6.3 判定规则6.3.1
10、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除生物学指标不得复检外,其他不合格指标可在同一检验批中 抽两倍样品复检,以 复检结果作为 最后检验结果。6.3.2 全部项目 均符合指标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7.1 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7.2 标签 包装物的标签按G B 7 7 1 8 的规定执行。7.2.1 白砂糖保存期在 1 8 个月以上。7.2.2 每批搪出厂时,由生产厂防送产品合格证,运输和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合格证上应标注产品N Y/T 4 2 2-2 0 0 0编号、生产日 期、等级、批t和检验员.8 包袭、运抽、贮存B.1 包装 包装物采用麻袋、布袋或塑料编织袋,内必须衬以食品级塑料袋,或其他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袋。8.2 运翰 运抽工具应清洁、干澡、无异味、无污染,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睡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气味及其他会影响白 砂箱质t的货物混运。8.3 贮存 产品应贮在清洁、干燥、低沮的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 及其他易对白砂格造成污染的物品混贮.产品应贮放在离墙壁、暖气管、水泥柱1 m以外、离地。l m以上的防潮搁板上,出人仓时应避免孩冷骤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