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B/T 10215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酱渍菜 酱渍菜 SB/T 102151994 SB/T 10215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渍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规定了酱渍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盐渍成蔬菜咸坯后再经酱渍而成的蔬菜制品。本标准适用于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盐渍成蔬菜咸坯后再经酱渍而成的蔬菜制品。2.引用标准 2.引用标准 GB 27181981酱卫生标准 GB 27181981酱卫生标准 GB 27
2、211981 食盐卫生标准 GB 27211981 食盐卫生标准 GB 27141981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141981 酱腌菜卫生标准 GB 27611986 食品中黄霉毒素GB 27611986 食品中黄霉毒素 B1允许量标准 允许量标准 GB 2760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1987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87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技术要求 3.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 3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表 1 项 目 项 目 指 标 指 标 色
3、泽 色 泽 黄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黄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香 气 香 气 具有浓郁的酱香气 具有浓郁的酱香气 滋 味 滋 味 咸甜适口,味鲜,无酸味及其它异味 咸甜适口,味鲜,无酸味及其它异味 体 态 体 态 整齐、规格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混浊、无杂质 整齐、规格大小一致、厚薄均匀、无混浊、无杂质 质 地 质 地 脆、嫩 脆、嫩 32 理化指标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表 2 项 目 项 目 指 标 指 标 水分%水分%75.00 75.00 食盐(以氯化钠计)%食盐(以氯化钠计)%6.00 6.00 总酸(以乳酸计)%总酸(以乳酸计)%1.
4、00 1.0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15 0.15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还原糖(以葡萄糖计)%5.00(甜酱)1.00(黄酱)5.00(甜酱)1.00(黄酱)砷(以砷计)mg/kg 砷(以砷计)mg/kg 0.5 0.5 铅(以铅计)mg/kg 铅(以铅计)mg/kg 1.0 1.0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按 GB 27601986 规定执行 按 GB 27601986 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27611986 规定执行 按 GB 27611986 规定执行 33 微生物指标 3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
5、合表 3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40317 发布 19940601 实施 SB/T 102151994 表 3 表 3 项 目 项 目 指 标 指 标 大肠菌群近似值,个/100 克 大肠菌群近似值,个/100 克 30 30 致病菌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4 保质期和保存期 34 保质期和保存期 瓶装酱渍菜保质期十二个月,保存期十八个月。瓶装酱渍菜保质期十二个月,保存期十八个月。袋、盒装酱渍菜保质期六个月,保存期九个月。袋、盒装酱渍菜保质期六个月,保存期九个月。4 检验规则 4 检验规则 按照 SB/T 102141994酱腌菜检验规则执行。按照 SB/T 10214
6、1994酱腌菜检验规则执行。5 检验方法 5 检验方法 理化检验按照 SB/T 102131994酱腌菜理化检验方法执行。理化检验按照 SB/T 102131994酱腌菜理化检验方法执行。微生物检验按 GB 500954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执行。微生物检验按 GB 500954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执行。6 包装 6 包装 61 小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需整洁,无破损,符合卫生要求。61 小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需整洁,无破损,符合卫生要求。62 外包装应采用纸箱或塑料箱,内衬隔间。62 外包装应采用纸箱或塑料箱,内衬隔间。7 标志 7 标志 71 内包装标志按 GB 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
7、准执行。71 内包装标志按 GB 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72 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生产单位、数量及包装箱规格尺寸。72 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生产单位、数量及包装箱规格尺寸。8 运输 8 运输 8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8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82 运输及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注意防震,严禁重压、碰撞、挤压、倒置、雨淋。82 运输及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注意防震,严禁重压、碰撞、挤压、倒置、雨淋。9 贮存 9 贮存 成品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同库存放。成品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同库存放。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酿造学会蔬菜加工学组起草。本标准由中国酿造学会蔬菜加工学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善生、佘庆颐、顾秀兰、阎学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善生、佘庆颐、顾秀兰、阎学孟。本标准由中国酿造学会蔬菜加工学组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酿造学会蔬菜加工学组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19940317 发布 199406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