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第 16 期苏丽芳:共富未来: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优化策略*本文系湖北省中华职业教育社 2022 年度课题“国家治理视阈下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政策研究”(项目编号:HBZJ2022049)阶段性研究成果。共富未来: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优化策略*苏丽芳(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摘要:新时代共同富裕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经济人”的超越,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是对公司私利最大化的修正。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相较于母国呈现出双重标准的境况,其根源于我国 公司法 仅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原则性规定,导致立法目的不清,条款适用不明,实践操作性不强
2、的问题。文章在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策略上,借鉴域外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经验,采用可持续公司法的规制道路,廓清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完善 公司法 为主干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制体系,综合运用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并辅之以特殊激励政策,实现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关键词:共同富裕 跨国公司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法一、引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实现共同富裕进行不懈的追求和探索,新时代共同富裕更加强调以企业贡献社会爱心为主导的第三次分配的力量。作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跨国公司在我国也应为实现共同富裕承担起在华社会责任。然而,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企业社会责
3、任的法规政策和实现程度标准不同,加之国际组织也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公约,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标准往往会低于母国。2005年我国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宣示性条文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此后,十多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仍停留在应然层面,时至今日 公司法 修改的启动,企业社会责任再次纳入国家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纵观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的现实图景,囿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原生性土壤不足,国内法尚不完善,又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适用标准,使得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施行双重标准,对我国消费者“看客下菜”的歧视性行为,以及为了抑制中国同行企业的发展,采
4、用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其影响十分恶劣1。在全民族努力奔向共同富裕的今天,以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为视角,推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和程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共同富裕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学理分析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按其字面翻译也称为“公司社会责任”,于二十世纪初在经济学界、企业管理学界提出,之后逐渐在法学界开始有相应的理论探索。跨国公司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雄厚资本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缺位导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在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更迭的今天,需要通过法治途径
5、平衡跨国公司在追求财富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协调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深植于现代公司治理中。(一)共富时代下企业社会责任底层逻辑的超越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从底层上超越古典经济学倡导的“经济人”,形成以法律为保障“共享人”为逻辑元点的价值共创网络。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利用其资源不断增加其利润,只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才能带来社会整体财富的最大化。因为企业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2,企业在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过程中就已承担其社会责任。传统的经济责任理论以企业经济自由为核心,将企业视为“经济人”强调股东的私权,呈现出企业社会责任
6、与企业日常活动“两张皮”的现象。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企业经营理论进行22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23.16.022理论追踪2023 年第 16 期了反思和修正。肯定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义务,主张企业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员工等)负责3。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更需要满足社会利益与社会价值。经济责任虽是企业根本的固有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也必不可少,企业需要实现“经济”与“社会”两大责任4,企业的日常经营活本质上是社会活动。然而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可能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走入极端,即过分强化企
7、业社会属性淡化企业经济属性,最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难以产生可持续性的价值。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新时期,企业社会责任强调构建价值共创网络,需要在个体价值实现的基础上契合经济、社会与环境价值的综合需求,最大程度地实现价值分配机制改善,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社会场域,不过分赋予企业经济压力的前提下,充分激活企业的社会属性,实现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价值分配的最大化,进而实现企业与社会的价值共创共赢,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共享人”5。“共享人”超越了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底层逻辑,其追求的是人人享有发展的基本权利以及享有分配的价值权利。共同富裕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强调发展权和分配权,实现社会价值共享,这些权利
8、的赋予和享有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比较而言,追求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经济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依赖于道德。然而道德义务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依靠企业管理者的道德良知,具有自律性和自发性,在追求经济利益之外,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只能依靠道德。加之道德本身就模糊难以明确定义,即便企业未承担社会责任,从道德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惩戒,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空喊口号,这种自发性的责任承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性发展没有助推意义。尤其是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的跨国性,其履行社会责任时受到母国和东道国双重要求。若仅从道德伦理约束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会因各国间的道德伦理存在差异,导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差
9、异,特别是东方的传统伦理与西方个人中心主义间的张力,实难从道德伦理方面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约束。法学界在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仅依靠道德约束的弊端后,对企业社会责任展开了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学对接融合的激烈讨论,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借用法律的强制力才可得以实现。在学说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由道德规范转向为国内立法规制。(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意涵从法律角度规制企业社会责任,是与传统崇尚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念相对抗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对公司私权股东利益至上的一个修正。在自由市场中,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求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害和消极的影响,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出现失灵时
10、,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纵观几百年的经济发展史,自美国1929年爆发经济危机,“看不见的手”出现失灵,企业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消极对待社会责任,压榨员工、盘剥供应商、污染环境、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进而减损社会整体福利。直到近现代跨国公司为了在东道国获得市场认可和正面评价,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跨国公司管理制度中,但这些管理制度大多是为了应对所在东道国的合规审查,并未真正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在东道国长期发展的己任。基于此,各国开始尝试以国内立法形式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本国法律规制范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治化,一方面承认了道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正面意义,并将道德责
11、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当法律难以面面俱到地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问题时,可借助道德责任来弥补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又不否认企业逐利的本质内涵。法律在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基础上,关注形成实质公平的社会整体利益,求得企业与社会利益的共赢。企业以利己的动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效果,在法律上也是能够得到肯定的。因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实际上紧密相连、难以分离6。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给出明确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推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目标的实现,突出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意义。总的来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企
12、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底线。道德规范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并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社会治理中,法律系统与道德系统属于不同的系统,道德规范的一系列缺点使其无法担当调整社会、确定预期和保障人际沟通的作用7。正因如此,企业社会责任应在法律责任与道德标准的融合中落实,使企业社会责任始于道德,焕发于法律。三、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的“悬浮化”审视跨国公司以在母国安全可靠的产品、服务质量使得企业快速成长,获得较高的口碑。为了维护在东道国良好的社会信誉,传播优秀的企业文化,跨国公司理应比东道国的公司承担更大范围的全球社会责任8。然而,跨232023 年第 16 期苏丽芳:共富未来:
13、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优化策略国公司在全球扩张同时,也带来风险外溢。当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后,部分跨国公司为了规避企业社会责任,降低产品、服务质量,甚至触碰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从我国改革开放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看,跨国公司多是为了降低成本,将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转向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很长时间忽视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加之我国法律缺乏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约束,为跨国公司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便利。2018年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中制造业占比最大,为总投资的29.69%,其中化工、机械制造等污染密集型产业给我国环境带来巨大威胁。近年来,我国对跨国公
14、司在华社会责任的关注度持续高涨,在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员工权益、商业贿赂等方面,跨国公司受到处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呈现上升趋势。2014年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中国对其商业贿赂行为罚款30亿元。2015年我国对日本12家汽车企业的零部件价格垄断,处以12亿元的罚款。优步虚假订单、信用卡盗刷,对安全的忽视、对欺诈的容忍,最终于2016年退出中国大陆市场。2018年韩国爱茉莉太平洋旗下多种知名化妆品重金属超标,被迫在华对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并进行退货、退款。从表象看,上述跨国公司受到处罚是由于违反我国相关部门法,从根本看,是跨国公司忽视在中国的最基本社会责任,以致在我国社会评价的降低
15、。此外,我国在现有法律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制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会借助于提倡性的道德约束。然而道德约束会面临东西方国家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使得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相较与母国社会责任的承担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如在支持教育方面的差异,以美国戴姆勒集团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商用车制造商,在母国为汽车驾驶和道路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公益项目,资助范围遍及美国全境,受益群体包含了士兵、退伍军人、青少年以及自主地各利益相关者。在中国戴姆勒集团资助项目范围限于提供助学金帮助中国学生完成学业,且资助对象仅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的各类专业学习的优秀大学生和优秀青少年。虽然戴姆勒集团在我国的捐赠属于履行企
16、业社会责任行为,但受到国内法律对社会责任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其在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明显低于母国。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的悬浮化,主要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形成较晚,特别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经济发展让渡了跨国企业本应该在中国履行的社会责任。直到2005年 公司法 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2018年 公司法 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此时,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方以 公司法 加以确定。然而,以 公司法 为统领的企业社会责任在进行宣示性立法后,却缺失与法律原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致多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并不尽如人意,企业社会责任还被喻为是“虚构的裁判幻象”。此种悬浮困境的形成,大致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公司法 企业社会责任条款适用不明我国2005年 公司法 修改,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规范,2018年公司法的第五次修改保留了原公司法 总则部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文,延续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法律原则加以规制。然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