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用)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用) ()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肯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具体证据的内容)。 被告人(阐明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