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会圈5主册城市规划坤执止资格考试参考周书之三辘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军版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中国计划出版社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图书在版编目(C1 P 1数据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编.一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6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ISBN 978-7-80242-645-0 1.城II.全皿.城市规划一城市管理一建筑师一资格考核一自学参考资料城市规划一法规-中国一建筑师一资格考核一自学参考资料N.TU984(D922.297.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宇(20
2、11)第102988号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之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女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 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787 x 1092毫米1/16 18.75印张462千字2011年6月第1版2011年6月第1次印刷印数1:5000册女ISBN 978-7-80242-645-0 定价:41.00元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
3、通知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修编组组长:吕斌审定组组长:王祖毅修编组成员:城市规划原理组长:涂英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文国琦邓琪孙施文何苓张广汉张京祥张晓昕张播陈王在周雄胡毅赵文凯蔡震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组长:吕斌(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冯健;刘宇李边华杨明松邹哲孟晓晨洪昌富秦国栋曹广忠曾坚、曾鹏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组长:任致远(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刘运琦张播赵洪才耿毓修曹昌智城市规划实务组长:杨保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富海卢华翔关丹张菁周劲贺旺曹珊靳东晓审定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春普凤存荣文国琦王东王祖毅王磐岩冯容石晓冬石楠叶斌任致远吕斌刘奇志刘淑英刘运琦杨保军杨惜敏汪志明
4、吴建平陈锋张晓昕林坚武廷海胡纹胡毅赵文凯赵民赵洪才夏士义涂英时曹广忠龚成平董黎明潘一玲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飞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前言毛F自原人事部、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来,我们已举行了十一次全国统一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和建设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这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合理布局,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
5、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城市规划执业制度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并方便参加考试人员复习以及相关人员学习,我们组织专家对2008年出版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试用版),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以新的考试大纲为基准,删除重复和繁琐,弥补疏漏和不足,修正错误和不准确的内容,使之更为完善。修订后的考试参考用书定名为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2011年版),并正式出版。由于城乡规划工作涉及面广,相关书籍修订的工作量较大,难免还有错漏之处,敬请读者指正。借此,对参加本书修订和审定工作的专家及为此付出努力并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特别是住房
6、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目录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1)第一节法、法律与法律规范.(1)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3)第三节行政立法.山.(22)第四节行政许可.,.(24)第五节行政复议-.(27)第六节行政处罚HH-HH-HH-h.,.(31)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34)第-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34)l第二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40)
7、第三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45)第三章城乡规划法.(51)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51)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旦)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55)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64)第一节行政法规(64)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5)A且TA吨。onvnunu 范规与准标术技准范划标规规术术乡技技城节节事阜-二五第第第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25)第一节相关法律.(125)第二节相关行政法规(167)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173)第一节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173)第二节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179)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
8、。迎学交流,限注考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193)第一节行政与公共行政-.(193)第二节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195)第三节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197)第四节公共行政领导.(199)第五节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20的第六节公共政策.(200)第九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202)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02)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206)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207)第十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210)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汩的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217)l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勘.(222)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229)第五节乡和
9、村庄建设规划管理(239)第六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245)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童tp非节叶节二一一一一一一十第七第第第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250)历史文化遗产保护.(25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257)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270)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277)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283)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283)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284)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286)参考文献HH-HH-K-HH-HH-.(289)后记.刊290)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
10、新通知一、法、法律1.法1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非毛寻古4飞址噎E庐第一节法、法律与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律法律,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与法律在中文中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是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混同。3.法律的外部特征一般说来,法律具有如下的一些基本特征:(1)法律是-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
11、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总的有两大类:技术规范、i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都属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不可以做(禁止)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制定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就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O(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
12、可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关于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律是对已有的或可能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可。(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制裁的规范。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二、法律规范1.概怠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因素;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
13、式。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必定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1)假定(或称假设):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O(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3)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3.法律规范的放刀法律规范的效力,也称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
14、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O(1)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特别授权的场合除外。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o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i即后法优于前法。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飞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
15、家机关制订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2)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d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加以说明。I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3)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
16、法律。如果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保证J对于白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即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1现代化、法治化。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
17、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t卢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二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
18、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l(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救济主体主要包括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如: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二、行政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法的渊源在法学,特
19、别是在立法学上有特殊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t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1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1次2.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2)法律。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20、的法律。i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的渊源之一。(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国范围内贯
21、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j衍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l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
22、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卢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又可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
23、的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涉及地方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但是,规章虽然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其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1)立法解释。即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所作的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法律作出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1次规进行解释。2)司法解释。即由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
24、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3)行政解释。即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8)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是指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i经济、l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斗l经济、文化、1贸易、
25、I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国家名义签订,后者则是由政府签订。在我国,国际条约和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渊源。(9)其他行政法渊源。我国行政法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渊源。J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3.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行政法律规范极为繁杂。有关学者从不同角度,依不同标准,对行政法进行了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户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6、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和监督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也称部门行政法,是对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在行政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总是交织在一起的。三、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愈行政法律关
27、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以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1次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
28、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1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
29、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作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卢国家行政权
30、是由行政主体来行使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总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同享有个人利益的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内
31、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设定、变更或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每年必考如违法建筑、违法行为每年必考消灭权利和义务,从而决定一个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元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行政相对人却没有这种权利。J(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
32、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行为,
33、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都会使行政法律关系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如:权利和义务使用完毕,或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被撤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均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准则,这就是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很多,大致上可以分为兰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i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
35、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行政法律规范;再一类是行政法的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2 次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并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l行政法
36、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3.行政台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也就是说,、合法性原则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I,(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
37、并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授权或者授权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个人,必须是法定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公务人员,才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共同综合体。组织主体,即权力主体、责任主体;人员主体,即行为主体、义务主体。人员主体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存在,它从属于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从事行政活动。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是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
38、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职能管辖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即范围幅度上)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的行为。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程序的作用在于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做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决定,提高公民接受
39、行政决定的能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中还有许多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1次1次1次应急性原则等。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此事项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
40、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应该指出,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根据公共行政理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
41、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元明文禁止,即可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称为服务行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应该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质量,为维护公共利益,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积极服务。当然,积极服务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4.仔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
42、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1)行政的日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致。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龟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
43、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做出合理选择,择其合理而从之。古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1次(2)自由裁量权l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根据社会、
44、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E性和
45、合理性。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
46、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6.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含义山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F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
47、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2 0 0 0 人注交流群432 52 9468。迎学交流,限注考最新网课联系微信:zzz8ddd8 更新通知1次1次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
48、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
49、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
50、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五、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i(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