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考点2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P179)1.出席1/2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行公司债券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回避出席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出席2/3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重大资产重组;(6)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4.回避出席2/3(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
3、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5.分类表决:2/32/3对于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形,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考点25: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P179、183)1.股东大会(1)回避
4、出席1/2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出席2/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出席1/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上市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董事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考点2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P180)1.董事会的组成(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3)
6、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3.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4.董事会的决议方式(1)全体1/2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出席2/3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3)
7、回避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5.损失赔偿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考点27:公司决议的效力()(P173)1.决议不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
8、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2.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3.决议的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9、院撤销。【解释1】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2】60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该期限,股东即丧失撤销权。表63 决议无效VS撤销违反法律效力决议内容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公司章程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4.原告资格(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解释】(1)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公
10、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诉讼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5.被告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相关链接】(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列公司为被告。6.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考点28: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P184)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11、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考点29: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P184)1.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人数要求(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3)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3.独立董事的任期(1)独立董事
13、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2)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考点30:独立董事的职责()(P184)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
14、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解释】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2.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
15、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1)同意;(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考点31:股份转让的限制()(P188)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非公开发行
16、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解释】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17、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考点32:股份回购()(P189)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18、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表64 股份回购可以回购的情形具体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经股东大会决议(2)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经股东大会决议(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1)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3)
19、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考点33:公司合并()(P200)1.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程序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20、。2.法定合并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合并决议(4)通知债权人(5)依法进行登记【解释1】法定合并不需要征得每一个股东的同意,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给了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的小股东一个“逃生的机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解释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8年案例分析题)考点34:公司分立()(P203)1.公司分立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
21、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当公司派生分立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2)在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2.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
22、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考点35:公司减资()(P204)1.减资的概念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出资负担,可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基于上述目的,公司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减资:(1)返还出资或者股款;(2)减免岀资或者购股义务;(3)缩减股权或者股份。2.减资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2)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23、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4)实施减资(5)办理变更登记【解释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解释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考点36: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P208)1.自行清算(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3)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24、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解释】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3.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