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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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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考情分析:年份单选多选201243201332 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节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知识点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考点)1、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2、城乡规划法对本条例的调整规划目标与原则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规划名称及内容本条例中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改称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规划编制与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3、本条例内容的实施主要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3、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知识点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考点)1、立法依据和背景国务院于2008年4月2日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文物保护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3保护原则和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4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分为两个层次:中央国务院

4、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5申报与批准申报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

5、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濒危名单公布与补救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6、,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6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编制期限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内容(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规划的期限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

7、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规划审批前后的规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例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保护规划的基本要求中

8、规定,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d)内编制完成。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7、保护措施(1)保护的原则和内容保护原则保护内容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格局、风貌和景观、环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各种设施。 (2)在保护范围内的措施总体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禁止性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

9、、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需要制订保护方案的活动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应当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10、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举行听证会的情况1)仅在审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只有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时,才举行听证;3)听证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1)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3)明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维护修缮的主体;4)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修缮历史建筑中的责任;5)对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8、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11、人)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因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即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中失职、渎职的公务员,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追究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情况(3)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12、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2)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3)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4)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5)其他影响传统格局

13、、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责任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

14、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知识点三:风景名胜区条例(常考点)1、 立法背

15、景及意义国务院于2006年9月19日公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2、 和城乡规划的关系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同时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是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因此,风景名胜区条例与城乡规划法关系极为密切,同样属于配套性法规。3、总则适用范围及定义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定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

16、用的原则。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分级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标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设立的审批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7、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阶段与编制规划期限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风

18、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内容:(1)风景资源评价;(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6)有关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编

19、制的主体及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的公布、实施、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

20、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相关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a、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21、b、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c、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d、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6、风景名胜区保护基本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条例禁止的行为(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

22、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条例限制的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7、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妥善处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关键是做到资源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实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和谐统一。(1) 游览娱乐活动;(2) 交

23、通服务设施;(3) 宗教活动场所;(4) 监督检查和评估;(5) 安全保障制度;(6) 政企分开规定。8、 法律责任(1) 关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4)风景名胜区规划

24、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1)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4)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

25、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等破坏景观、植被、

26、地形地貌的活动的;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

27、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

28、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例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的罚款;a.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答案:c(3)限期拆除的执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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