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装置防火防爆规定 1按照本公司消费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构造,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平安设备,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标准(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标准(BG50058-19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92/1999版)等标准、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平安连锁装置等设备。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平安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4所有自动操纵
2、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操纵系统。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备,但不宜单独采纳单向阀。6因反响物料爆炸性反响,分解反响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备。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流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按照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操纵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防止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消费设备或贮槽等,应装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平安方向,并按照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10各消费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平安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