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视治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平安,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转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转的梯级踏步,进展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物资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展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效劳期内对电梯进展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2、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视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施行平安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获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展。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历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觉察,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
3、照刑法关于非法运营罪、严峻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获得相应电梯维修工程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电梯维修许可资历,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当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治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当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
4、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获得电梯维修资历的维保单位进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给。对电梯的平安运转情况进展跟踪调查和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平安运转方面存在的征询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觉察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假设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展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同意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展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
5、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效劳期内对电梯进展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效劳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商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材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
6、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展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施行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视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打算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
7、份; 上述证件、材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历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按照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展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平安
8、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效劳特点,设置电梯平安治理机构或装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对电梯进展日常平安治理;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平安治理,建立健全电梯平安治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平安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平平安面负责。 平安治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平安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
9、人员及相关治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平安技术档案治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通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同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平安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平安本卷须知、使用治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可以明晰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效劳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对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展营救培训并获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10、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那么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情况进展经常性检查,觉察征询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顿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治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转质量。并进展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功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工程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顿电梯运转。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展监视,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展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平安治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存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