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平安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加热炉是油、气消费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按照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平安经济运转,促进油、气消费和输送工艺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便于有关部门监视检查,特制订本规定。第102条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治理、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必须恪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l03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火筒式加热炉,关于不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范围的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也应执行本规定。第104条加热炉由于采纳新技术(如新构造、新工艺等
2、)而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展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石油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经一年以上的试用并证明平安可靠,方可推行使用。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系指油、气田和管道上加热油、气、水等介质的专用设备。加热炉一般分为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简称管式炉)两大类。火筒式加热炉包括直截了当加热炉(简称火筒炉)和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设计第211条加热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平安可靠、工艺先进、构造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设计标准颁发前,火筒式加热炉壳体的设计,包括开孔补强,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的以中石化(
3、85)规字第2 号文颁发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执行;火筒及加强圈的设计可参照JB362284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管式炉的设计可参照SHJ103584 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设计技术规定及SHJ1036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构造设计技术规定执行。第212条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设计任务书;2燃烧、热力及流体动力等工艺计算书;3强度计算书;4总图及零部件图;5制造安装技术条件;6使用技术说明书。第213条加热炉的设计,应由获得石油工业部或主管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第214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加热炉的平安功能负责。设计图纸应逐
4、级签署。零部件图签署到审核人;总图签署到审定人;定型设计总图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加热炉的定型设计,属于部级的应由石油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定,有关平安的技术材料应报送国家劳动人事部备案;属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级的应由油、气田和管道局级设计院批准,并报石油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备案。设计总图应标出批准和备案的标志。 第二节制造第221条加热炉的制造,应由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D级以上(含D级)或压力容器二类以上(含二类)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222条制造火筒式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几何尺寸必须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JB16118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及 JB74180钢
5、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造火筒式加热炉时,火管和烟管的焊缝位置要求最短筒节长度不得小于300mm注,环向焊缝与加强圈中心线在轴线方向上的间隔不得小于100mm。如图222所示。波形烟火管的制造应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在制造中,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向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在制造中,火管及烟管各节筒体对接后,每米长度的弯曲度应小于 15mm,总长的弯曲度不得超过表2222中规定值注。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向(mm)表2221公称内径直径偏向最大最小直径差棱角度C 立式火管 DNDNDmax -Dmin(注)高度偏向100030.5DN 3 5 2 10
6、00DN50.5DN4 5 15003 1500DN50.5DN 5 5 180041800DN 70.5DN6 5 22005220070.5DN7 5 5火管与烟管同意弯曲度(mm)表2222总长L, mm500080008000弯曲度W,mm8 12注:1.“U形火筒回弯头前直截了当受辐射热局部称为火管,回弯头后局部称为烟管2.棱角度C只同意在焊缝处出现3.测量位置应在间隔焊缝边缘100mm处第223条管式炉炉管的焊接可参照SHJI038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碳钢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管式炉炉管焊接可参照SHJI039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第224条
7、管式炉炉体砌筑可参照SHJI044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砌筑工程技术条件执行。粘贴衬里施工技术条件见本规定附录二。第225条加热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以下与平安有关的技术材料:1加热炉总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4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第226条加热炉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标明如下内容:1加热炉的型号、名称;2制造厂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3产品编号;4额定热负荷,MW;5加热介质;6工作压力,MPa或kpa;7工作温度;8热效率;9总重,t;10设备外形尺寸,mm;11制造日期;12出厂检验单位及检验标志。第227条质量不合格和平安附件不全的加热炉不准出厂。第228条对质量有争议的加热炉应由局主管质量的部门组织设计、制造、安装、平安等部门进展鉴定,协商处理。必要时,提交劳动部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