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平安消费工作要求,标准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治理工作,提高工程建立现场平安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按照国家平安消费法、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平安治理工作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治理必须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要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原那么,在工程开工之前进展全面筹划,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制定工
2、程建立各阶段的文明施工治理措施,保证具备良好综合素养的工程队伍现场施工作业,实现工程建立“平安治理无死角、工序交接无缝隙、投产移交无缺陷的全过程治理。 第四条 平安文明施工的详细内容,是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六化治理(即平安治理制度化、平安设备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标准化、环境阻碍最小化),争取实现工程建立全过程的无违章、零事故,确保平安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输变电工程平安文明施工目的 (一)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的平安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机械和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事件; (六)不发生
3、因施工缘故引起的电力系统停电事故。 第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治理建立的输变电工程工程及其所有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建立治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建立治理部门应对公司系统的建立工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的,检查、催促各建立单位(代理建立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立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平安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建立治理部门在安排工程建立打算时应按平安文明施工的要求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单列施工平安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 建立治理部门在组织审查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检查建立单位的平安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4、方案完好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此方案纳入工程开工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建立治理部门应及时向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工程的相关文件,组织对阻碍工程建立平安文明施工的严峻征询题的协调。 第十一条 建立治理部门应不定期地抽查建立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催促、指导建立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工作,对工程治理成绩突出或征询题较多的工程工程进展奖励或处分。 第三章 建立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负责落实建立治理部门的平安文明施工目的要求,对现场的平安文明施工工作进展全面治理,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和日常工作制度,协调处理建立过程中的平安文明施工征询题,对其它参建方的文明施工工作进展监
5、视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负责35kV输变电工程开工前的平安文明施工施行方案审批工作,审批情况报上一级建立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平安业绩和平安监视人员的资质及资历进展审查,确保工程建立的专业化治理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在明确变电站建立工程治理及初设审批后的30日内提出场地平坦施工平安文明施行方案,经工程监理审核后开场施行。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对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进展总体筹划。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文明施工施行方案进展认真审查后,由建立单位纳入工程工程的平安文明施工总体筹划
6、,并于正式开工前7天报建立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可能阻碍到本工程平安文明施工的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精确、完好。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文明施工施行方案进展审核,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于正式开工前15天报建立单位,并负责催促和检查现场的施行。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视施工现场的平安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操纵平安文明施工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
7、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转等),对阻碍平安文明施工的严峻征询题及时向建立单位和建立治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协调处理各施工承包商间穿插作业和工序交接中阻碍平安文明施工的征询题,并进展跟踪操纵。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立全过程的平安文明施工提供有利条件,要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图纸。确保施工图纸质量,防止出现阻碍平安文明施工的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平安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弃土堆放、防止水土流失、处置施工废弃物等提出合理措施。
8、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别构造的工程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平安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的主体,应按建立单位的平安文明施工治理目的制定平安文明施工的施行方案,在工程开工前20天提交监理审核,经建立单位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平安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平安文明施工补助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治理中单独列出平安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费用清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宣贯平安文明施工理念及要求,加强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确保施行方案中的各项治理
9、措施有效施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不断保持和维护现场平安文明施工的良好气氛,保证施工现场洁净、整洁,治理有序。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恪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开展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活动,编制有针对性的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并确保措施(方案)的有效施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平安治理,将农民工等临时作业人员的治理纳入正式员工治理范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平安文明施工场所和可靠的平安防护用品,关心长期野外工作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健康。 第五章 平安治理制度化
10、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完善的平安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建立工期超过于180天或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大于100人的工程工程,应建立以建立单位任组长,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任副组长,各参建单位为成员的工程建立工程平安治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单位同期治理数个工期或施工人员数少于上一条规定的工程工程,由建立单位安委会对所承建的工程工程的平安进展统一治理,并在各单项工程中成立平安监视小组,明确参建各方的治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治理网络体系,包括消防保证体系、机械平安保证体系,要覆盖到各专项施工和作业班组的平安治理,明确平安目的及各级人员的平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