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平安消费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为加强平安消费治理,进一步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平安工作的经理、平安消费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机构负责人在严峻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治理责任的,因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处分外,公司给予通报批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行政处分。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分,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平安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严峻交通平安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