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光伏电站平安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区域电力平安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平安监视治理,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平安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消费、建立的电力企业向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平安信息报送工作。第二章 报送范围第三条 电力平安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平安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平安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祸阻碍电力平安信息。第四条 电力平安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平安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平安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月度电力平安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
2、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平安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平安消费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征询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消费(含建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平安事故(专指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到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立和运营工程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平安事故,但阻碍电力(热力)正常供给,或对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转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平安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
3、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平安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平安事件,详细类型见附2。 第六条 自然灾祸阻碍电力平安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祸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备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阻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阻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第三章 报送原那么及程序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平安信息报送治理方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络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假设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信息
4、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立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工程业主、建立、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消费工程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平安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假设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
5、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展报送。第十一条 电力平安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那么,电力企业在所在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平安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第十二条 电力平安消费综合信息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平安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平安情况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境外电力工程建立和运营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电力事件
6、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五条 自然灾祸阻碍电力平安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祸对电力平安造成阻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操纵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操纵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转和供电全部恢复后完毕。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
7、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惹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履行平安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平安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展监视治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展抽查。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
8、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给予通报批判。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伪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展处理。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按照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展处理。附1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范围1、电力消费(建立)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消费(建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消费(建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用户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2、交通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厂(场)内交通事故,作业路途中发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交通部门牵头调查的交通事故除外)。3、自然灾祸类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自然灾祸造成的电力消费(建立)人员的伤亡事故。 注: 1、“电力企业范围按照电力平安消费监管方法规定执行。 2、发生上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定性与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续统计中调整。其中,地点政府定性为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获得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资质的非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用户业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私自从事工作范围以外涉电工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纳入事故信息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