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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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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就是调整在社会保障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迈进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在自然经济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根底的,体现为家庭自我保障,并未形成标准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几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开展速度之快是前所未有的。经过共同努力,中国已经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了三个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即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根本

2、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是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根底相当薄弱。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根底。此后,我国还陆续公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

3、,初步形成了与方案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开展我国国民经济、稳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方案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

4、革。根据当前两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根本方针,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根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局部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标准转变。近两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开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已经形成了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此根底上,按照“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效劳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

5、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开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上述宪法规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根据和最高法律准那么。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

6、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拟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标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二)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

7、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社会保障的根本法律。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却没有制定和公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根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标准文件中。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完整的法律标准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标准,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标准的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拟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

8、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四)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开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那么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那么(条约、习惯、惯例等),那么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

9、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开展。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开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经济开展状况不平衡。再这样的国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经济兴旺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使社会保障水平与

10、我国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那么;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开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就是特殊阶段采取的特殊政策;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标准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

11、,使一些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根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

12、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和公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起草了多稿,其内容已经比拟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及时地审议该项法律草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公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再次,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

13、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根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建议,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到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

14、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其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15、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最后,要适应WTO的规那么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第一,中国参加WTO之后,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策略进行。第二,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第三,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效劳。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开展思路。(二)、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落于城市。这是由于过去长期的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乡之间不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等重要都需要开展,但由于城乡

16、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采取一个统一的模式,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的方法。农村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具体方法和标准方面应允许有差异。1、从我国生产力开展的实际出发,逐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功能健全、社会化程度高、有充分资金保证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我国是一个开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社会保障的范围只能逐步拓宽,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只能逐步提高,要充分考虑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二是居民个人作为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一个重要渠道,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居民总体收入和消费水平并不高,而且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居民个人对社会保障的缴费率要适度,不能定的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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