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平安工作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平安,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在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中心消防平安工作分二级治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平安责任人,分管平安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平安治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平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平安责任人。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平安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查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消防平安的有关规定予以追查。第四条对未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或违犯以下消防平
2、安治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治理人、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判。(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未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之一的:1、参加中心消防平安治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平安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传到达全体职工;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3、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消费、科研、运营、治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施行年度消防工作方案;4、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5、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施行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6、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严峻征询题;7、按照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施行演练;9、组织施行对本单位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10、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11、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治理档案;12、其他消防平安治理工作。(二)各三级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犯消防法规定,消费、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3、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的;4、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5、有严峻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6、指使或者强令别人违犯消防平安治理规
4、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脱责任的。第五条违犯消防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顿施工、停顿使用、停产停业或停顿有关活动:(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历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拢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功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六)
5、营业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的;(七)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规定的。第六条因以下(一)至(七)款行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视火灾经济损失大小和火灾受伤人员的受伤人数及程度,学校正三级消防责任人或治理人、直截了当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并扣除其5,000元以下奖金。(一)违犯平安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二)觉察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平安措施;(四)装修工程不报审,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五)过失行为;(六)不按消防部门或学校保卫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