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气设备检查治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展施行,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觉察征询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展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平安认识。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展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备进展定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