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系统的平安保障作用。第二条 确保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转,传递真空有效的平安数据。第三条 系统出现缺点必须立即向矿分管领导报告,超过1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展处理,确保瓦斯信息可以正常传输。第五条 瓦斯队对监测系统的运转情况分面治理,负责监测系统运转及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第六条 监控室值班员觉察传输系统不上传时,假设是网通线路或系统征询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网通公司,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第七条 值班员觉察井下不可以上传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和分管领导,请监控维护工及时修复。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连续阅读,分析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觉察异常,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