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治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操纵、消除职业危害要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以下称“防护设备,是指以操纵或者消除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要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备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阻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要素对其
2、健康的阻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要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纳相应的防护用品进展保护。1、职业健康治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责任制。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要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要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备,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要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3、职业健康治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2消费企业名称及地址;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功能、习惯对象、使用方法及本卷须知;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按照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
3、要素操纵的效果结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消费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产品。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备工程的,防护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备,不得使用。5、职业健康治理机构设置防护设备治理组织,装备专兼职防护设备治理员;6、企业职业健康治理和机构对防护设备应当建立防护设备技术档案治理:1防护设备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备检测、评价和鉴定材料;3防护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治理
4、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评价报告。7、职业健康治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备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备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备的效果进展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备对职业病危害要素操纵的效果。8、职业健康治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使用防护设备操作规程、防护设备功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备。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治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要素而需撤除防护设备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要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要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