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制度 目的:加强对本公司所运营药品的平安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及报告工作的治理,确保人体用药平安、有效。按照: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治理方法试行第13、16、28条 ,药品运营质量治理标准施行细那么第50、74条。适用范围:本公司所运营药品发生不良反响监测的治理。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负责。内容:5.1 质量负责人为本公司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负责人员。5.1.1 报告范围:5.1.1.1 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响。5.1.1.2 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峻、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响。5.1.2 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响均应施行监测;严峻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响需上报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5.2 报告程序和要求:5.3 处理措施:5.3.1 对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文已停顿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顿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5.4 本公司对觉察可疑严峻药品不良反响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响材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判、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5.5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