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消防平安治理制度 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有关平安治理规定,结合营运车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营运车辆消防平安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制度,定三级防火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营运车辆消防平安治理工作一级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车辆承包者是三级责任人。二、营运车辆要按规定装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平安锤:28人含28人以下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4公斤灭火器,不少于2个平安锤;28人以上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8公斤灭火器,不少于4个平安锤。三、灭火器及平安锤必须有固定架并放于适当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发生火情时旅客和司乘人员能及时使用。四、营运车辆承包者或司乘人员是车辆消防平安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灭火器进展检查,觉察隐患及时整改,定期进展年检、打压等。五、司乘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平安常识,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六、营运车辆内禁止旅客吸烟,车辆在发生缺点时不准使用明火。七、因车辆灭火器装备缺乏或灭火器失效,以及发生火情司乘人员逃离,不组织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员本身征询题导致车辆火情扩大的,公司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