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经理部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标准工程部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工作,及时觉察和制止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物的不平安状态,确保平安消费,按照平安消费法、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企业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程部每旬(或周)对三区“进展一次全面平安消费大检查,安监员执行日检、班组长(兼职平安员)执行跟班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防护、工具设备进展班前检查,消费过程中巡回检查,觉察征询题立即或限期进展整改,不能立即进展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平安的紧急险
2、情,应立即停顿作业。并填写检查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第三条 工程经理或平安副经理必须亲身组织平安消费大检查,技术主管、安监员、班组长、工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情况,对查出的消费平安隐患,立即或限期进展整改,并作为周一教育的内容,对本周平安消费检查情况进展总结,上报处安监科。第四条 工程部必须每月对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评定并上报。定期持表自检工程部内业材料和施工现场平安治理工作。第五条 对各级检查出的平安隐患,必须按五定“ (定工程、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展复查的结果,均有记录和签名,并按要求及时反响到上级检查单位。第六条
3、 工程部对检查出的平安隐患本身暂不能处理的征询题,必须及时向处机关或建立单位有关部门反映,在未处理之前,要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平安消费。第七条 为了确保平安消费,工程部按照详细情况和上级要求进展专项、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平安消费检查,雨季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塔吊、施工用电等平安消费情况;冬季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和外加剂等中毒以及防滑、防冻措施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节假日前后针对职工思想松懈情况进展平安消费检查。第八条 工程部在临时用电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搭设完成后,必须由处相关部门及工程部消费、技术、安监、工长、施工班组长结合进展检查验收,并有量化内容的检查记录,验收合格挂牌前方可使用。第九条 工程部对垂直运输等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检测部门进展定期检测,使用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准用证明。确保其平安功能,详细执行特种设备平安治理制度。第十条 工程部对检查出的平安消费征询题有权按照上级规定及工程的自行规定对班组或责任人进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