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治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严峻活动餐饮效劳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别制造。四、原那么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造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按照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效劳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展调查处理,不得阻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