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1/T3032-20224.1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开展相关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及数量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4.2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接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不应承接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4.3检测单位应依法成立,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4.4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活动,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4.5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
2、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应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4.7检测单位不应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应分包质量检测业务。4.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主要依据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水利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主要设备、产品技术说明书等。4.9水利工程项目中永久性房屋、公路、桥梁、永久供电线路、园林绿化等项目采用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设计、
3、施工的,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应行业的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4.10京津冀区域内进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要求。5检测能力5.1检测单位5.1.1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5.1.2检测单位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5.1.3检测单位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5.1.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范围之内,参与检测活动时应有所在检测单位的授权。5.1.5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业务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范围内,且业务范围
4、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应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5.1.6工地试验室开展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负责人、印章等应具有检测单位授权。管理应纳入检测单位管理体系。5.1.7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环境。检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且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5.2检测人员5.2.1检测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与所从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从事特殊领域的检测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5.2.2检测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