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2/T1078-20215.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5.2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局级实物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5.3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5.4党政机关机构新增、撤并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涉及公务用车配备调整的,应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交公务用车编制调整申请,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6.配备标准6.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6.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
2、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6.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6.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
3、行节约的原则确定。6.5局级实物保障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6.6公务用车新能源轿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6.7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6.8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7.配备要求7.1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7.2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固定用车。7.3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下属单位配备公务用在,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应按照程序报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下属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b)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c)车辆排气量、价格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部门为区级机构配备公务用车的,纳入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7.4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