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046.60-2011前言本部分的编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本部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本部分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60项。本系列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11的附录A。本部分与DB12/046.60-2008相比,主要对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进行了修改。本部分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提出。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天津市节能监测六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瑞国、黄希顺、李建明、刘文敬、李瑞杰、王景良、朱天利、张莹、王亮。IDB12/046.60-2011es、EM式中:e一一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千伏安时。5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铅酸蓄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2.70千克(标准煤)/千伏安时。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