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1.080A8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8732019城市配送图形标识管理与使用规范Management and use specifications of urban distribution graphical sign2019-03-25发布2019-05-01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873-20194.2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工程项目的开竣工仪式等重要活动,项目临时设施和施工工地,活动中的标志牌、悬挂的旗帜等。4.3城市配送辅助物资及包装的醒目位置。4.4城市配送培训、会议等项目的背景板、宜传展板、证书、资料等。4.5城市配送中对外合作、平台拓展等项目的
2、有关活动。4.6城市配送中的文件和资料,人员服装和佩饰,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机械设备等。4.7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印制或出版的有关城市配送的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4.8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城市配送图形标识的其他情形。4.9经主管部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相关城市配送活动中使用标识。4.10城市配送图形标识不能用于与城市配送无关的用途。5设计和安装要求5.1设计应反映“城市配送”的核心理念。5.2设计简洁、醒目、大方,寓意明确,易识别,便于制作推广。5.3设计色彩组合不宜过多,不超过4色。5.4设计作品必须保证原创性,不得对他人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其他文体构
3、成侵犯。5.5标识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更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相等。5.6标识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应影响城市配送图形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应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5.7标识应当安装或喷涂于规定位置,所使用的城市配送图形标识载体应当采用耐久材料制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识载体的制作和安装办法。城市配送图形标识载体上除标识图案外,还可以包括企业品牌、项目信息等。6使用人的义务6.1标识使用人在使用城市配送图形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形象。6.2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坦的城市配送活动中使用城市配送图形标识,所承担城市配送活动终止后,不应再使用城市配送图形标识。6.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城市配送图形标识使用人不应将城市配送图形标识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