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T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DB34/T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信用主体subject of credit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2、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GB/T22117-2008,定义2.1.23.2公共信用信息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DB34/T2733.1-2016,定义3.24基本原则4.1合法性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