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7-2007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