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治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治理用)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治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治理用) 甲方:(物业治理公司、受托方)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按照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一、 房屋治理(一) 乙方按照市文件规定将新村住房共计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治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治理费。(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治理。二、 房屋修缮(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备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二)
2、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假设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三、 托管费用(一) 按照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y元,作为房屋委托治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护基金帐户,帐号,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护基金的增值局部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工程,假设上述基金增值局部缺乏时,缺乏局部由乙方按实分摊。(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备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假设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缘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四、 其它(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治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材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三) 其它商定:备注:(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