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96023-20015.6径向跳动用百分表测量。5.7噪声按FZ/T90071的规定。5.8电气系统按FZ/T99014的规定。5.9其余项目用手感、目测、听觉感知。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每台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4.1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6.2型式检验a)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的情况下: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在使用厂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厂负责会同使用厂共同解决。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铭牌和内容按FZ/T90089,1和FZ/T90089.2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FZ90001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须按规定的起吊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放置,不得倾倒或变向放置。7.4贮存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的防雨及通风条件下贮行,包装箱内的零件防潮防锈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