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A426.4-2008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A426指纹数据交换格式分为14个部分:一第1部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格式规范:一第2部分:任务描述类记录格式:第3部分:十指指纹信息记录格式:第4部分:现场指纹信息记录格式:第5部分:指纹正查和倒查比中信息记录格式:第6部分:指纹查重比中信总记录格式一第7部分:指纹串查比中信息记录格式:一第8部分:现场指纹查询请求信息记录格式:第9部分:十指指纹查询请求信息记录格式;第10部分:正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第1部分:倒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第12部分:查重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一第13部分:串查比对结果候选信息记录格式:一
2、第14部分:自定义逻辑记录格式。本部分为GA426的第4部分。本部分代替GA426一2003指纹自动识别东统数据交换文件格式中的附录B(规范性附录):第2类逻辑记录发送现场指纹数据。未被代的纳入GA426一2008指纹数据交换格式的其他部分。本部分与GA426一2003的附录B规范性附录)相比有如下变化:一修订了现场指纹文字信息数据项内容和格式:一增加了协查管理数据项:删除了附录E(规范性附录)ANSI的信息交换编码,分隔符的定义修改为直接引用GB/T1988-1998.本部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本
3、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O七所、北京北大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金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土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谢晓丹、程卫杰、土刚、许公望、许春光、朱国平、严雪松、严惠勇。本部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GA426.4-2008指纹数据交换格式第4部分:现场指纹信息记录格式1范围GA426的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现场指纹信息记录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间的现场指纹信息交换。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2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
4、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88一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egv IS()/IEC646:1991)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A240.1一2000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第1部分:案件类别代码GA380一2002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A773一2008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GA776一2008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编码规则GA777.2一2008指纹数据代码第2部分
5、:指双纹型代码GA777.3一2008指纹数据代码第3部分:孔突线颜色代码GA777.6一2008指纹数据代码第6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GA777.7一2008指纹数据代码第?部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GA777.8一2008指纹数据代码第8部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缩略规则3术语和定义GA773一200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4现场指纹信息记录结构每个现场指纹信息记录可以传送现场指纹中的一枚或多枚指纹信息。指纹信息的内容包括指纹描述信息、指纹特征信息、指纹自定义信息和指纹图像信息。若传送多枚指纹信息,指纹信息之间用记录分隔符“GS”分隔。逻辑记录最后一个学节为文件结束符“FS”。5现场指纹信息记录数据项名称及格式现场指纹信息记录数据项名称及格式见表1。表1现场指纹信息记录数据项名称及格式序号名称类型长度说明有效值101逻辑记录长度字符型本逻辑记录长度是102逻辑记录类型字符型填写“03”是表示本记录在第03类逻辑记录中的位103序号字符型是置,从1开始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