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0中文摘要及关键词2 一、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概述2 (一)国际贸易风险的概念2 (二)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的概念2 (三)国际贸易风险转移时间确定的原则3 二、欧美国家关于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规则4 (一)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4 (二)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4 (三)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5 三、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国际规则5 (一)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5 (二)在途货物出售的风险转移6 (三)特定情形下的风险转移6 四、我国关于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立法及评价7 (一)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7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评
2、价及完善建议9参考文献1112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摘要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而风险转移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决定了贸易中风险承担责任的划分,不仅关系到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关系到整个贸易过程是否公平。目前大多国家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借鉴了其内容,明确了不同情形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公约AbstractRisk transfer is one of the core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the key to ri
3、sk transfer is the determination of risk transfer time.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sk transfer time determines the divis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de risk,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wo sides to exercise their rights and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but also related to the whole trade process is fai
4、r. At present, most countries choose to apply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so draw on its contents and clarify the time of transfer of goods in different situations.Key wordsInter
5、national trade; risk transfer;Convention一、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概述(一)国际贸易风险的概念风险指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时间段内发生某种损失的可能性。有学者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正在履行的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中的交易的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危险”。1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指的是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结果的意外事由。这里的风险是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结果,其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是致使损失发生的原因。可见,风险是意外事件和损害事实两种因素的结合,也有学者直接将其总结为两个特点:“一、损失无关买卖双方行为;二、不同于不可抗
6、力”。2(二)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的概念风险转移是将风险损失承担责任从一方转移至另一方,双方可以就此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或法条作其它处理,这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对风险的处理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负担进行转移,指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意外风险而使得货物发生损失,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3笔者认为,风险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买卖双方当事人原因以外的第三人原因或者其他人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原因使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中哪一方来承担的责任划分。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即是从什么时候起或者说以哪一个点为分界点,风险损失的承担责任由卖方转于买方承担
7、。(三)风险转移时间确定的原则1.当事人协议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中的表现,当事人协议优先”。4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承担责任的划分写在合同中。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或排除某种法律规则。比如在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就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在合同效力问题及所有权转移问题上选择适用美国法律。5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外,还可以“造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
8、适用本公约,或在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可见,公约认为当事人有根据双方的需要在合同中对条款进行适度变更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需要减损条款的效力,但是不能以约定的形式增加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将“当事人协议优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更方便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因为不管是法律条文还是国际规则,只能对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做一个大致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协议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风险承担责任的划分,减少了风险承担责任问题引发的纠纷。2.风险转移时间法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各国根据现行法律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英国、法国认为谁拥有货物所有权,谁承担货物风
9、险。根据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德国、美国提倡分开看待所有权转移问题和风险转移问题,货物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在于货物交付。罗马、现代瑞士法则认为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笔者认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之余,法律对风险承担责任划分的规定也不可或缺。当双方互不相让时,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是最合适的。法律的存在一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二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认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寻求法律保护是直接而可靠的。二、欧美国家关于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风险损失承担责任什么时候由卖方转归于买方承担是一个很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纵观欧美国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
10、种情况:(一)合同成立时货物风险转移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采用该规则,1911年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规定:“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至买受人”。可见其主要思想是,既然合同成立之时货物的收益已经归于买方,那么货物风险承担责任也理应归于买方。有些学者认为该规则的好处在于,如果风险承担责任是在合同订立时转移的话,买卖双方当事人会更加积极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因风险转移出现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因为风险是不确定的,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买方不公平。国际贸易形式繁多,大多需要经历跨国运输,从合同订立,卖家发货,买家收货并支付货款,这期间往往会涉及货物的长途运输,而这段时间内
11、的风险完全由买方承担也不尽合理。(二)所有权转移时货物风险转移英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货物所有权人承担货物风险。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1804年法国民法典也表明了,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时间应该从标的物应该交付时开始,从而不论标的物是不是已经实际交付,风险由物主承担。笔者认为只依据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不太合理的。在现实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货物的实际交付往往有时间差。比如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所有权已经归买方所有,但是货物
12、仍由卖方掌握,或者货物是承运人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此时如果发生意外,买方由于没有实际掌握货物而不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或者进行补救以减少损失。此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买方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三)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谁占有货物谁就承担风险。“这里的交付是指占有的转移,而不管所有权是否随之转移”。6这种主张将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区别开的理论也称“交付主义”。德国是最早将此种理论运用到立法中的国家,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买卖标的物一经交付,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的风险即转移于买受人。自交付之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负担由买受人承担。”笔者认为“交付主义”在实践中的运用更合理一些。同时“
13、交付主义”也确实是现在的主流理论,采用的国家较多。将货物的实际占有与风险承担责任绑定,有利于督促货物实际占有方保护货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因为货物实际占有方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更有利的一方,由有利方承担风险也符合大部分人的心理。三、 国际贸易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国际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渊源。它的好处在于,有利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减少了各国贸易往来的法律障碍,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与美国类似,都采取了交付主义。当双方当事人没有根本违约,其关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条文主要体现在第67、68、69条,它们分别对不同
14、情形下的货物风险转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公约第67条规定:“若约定交货地点,卖方于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卖方,若未约定交货地点,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在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此条规定共有两款,第一款主要根据卖方有无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第二款就是针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作出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涉及承运人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公约第67条第一款给出了一个大致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公约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卖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当货物的实际占有已经转到第一承运人,如果卖方在没有掌握货物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货物风险
15、,这显然有失公平。而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货物没有确定到合同项之前风险不能转移,此种规定也是对买方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二)在途货物出售的风险转移公约第68条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从买卖双方订立销售合同起,风险转移至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指定了承运人,那么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持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如果卖方或有意或无意隐瞒了在途货物已经有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仍然与买方订立合同,那么这种遗失或损坏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条内容针对在途货物出售的风险转移进行了规定。在途货物的出售是货物所有权人将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买方。有学者认为:“此条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兼顾了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和交付转移两种风险转移制度,最终为保护买方利益,以合同成立转移为原则。但是其中还有模糊不清的地带需要解释”。7笔者认为,本条内容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约定,同时也对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另外还考虑到了卖方应负有的告知义务,显然是站在买方的角度制定了此条文,这是对买方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途货物的销售,风险自合同成立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买方也是非常冒险的。而“合同成立之时”这又是一个需要把握的时间点。在1996年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处理的秘鲁鱼肉纠纷案中,双方就合同的成立时间产生了分歧。本案中,卖方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延长